检方认为,刘仁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2010年8月11日
刘仁旺一审被判死缓
2010年8月11日,吕梁中院审理认为,刘仁旺有动机,他和刘建军因经济纠纷引发矛盾,还扬言报复刘建军;有物证,他的双手擦拭物和枪击现场一致;有供词,该
案侦查期间,他多次作出有罪供述。据此,刘仁旺被一审判处死缓。
刘仁旺曾在法庭上否认所有指控,并称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
致。吕梁中院称,刘仁旺没有证据证实受到刑讯逼供,且公安机关提供的审讯刘仁旺的录像资料能充分证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正常的。
2012年4月12日
再审,死缓变为无期
在刘仁旺不服判决上诉的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赔偿数额不满,也提出上诉。2011年4月25日,山西
高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2年4月12日,吕梁中院重审此案,仍认定刘仁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同的
是将刑期由死缓改判为无期。对比前后两次判决书,这次审理并未增加新证据。
2013年12月27日
第三次审理后,刘仁旺被改判无罪
刘仁旺再次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也同样提出上诉。2012年12月6日,山西高院再次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27日,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改判刘仁旺无罪。
2014年10月8日
山西高院宣告刘仁旺无罪
据了解,刘仁旺有两次被提出看守所,第二次被提10天后回所,体检记录显示其“后脖子有伤,下巴下有伤、额头有伤,鼻梁侧有伤、双手腕有伤、双肩膀疼痛”。吕梁中院认为不能排除刘仁旺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除此之外,刘仁旺的同案犯一直没有找到,且作案枪支、手电、摩托车都未找到。
2014年1月2日,吕梁检察院提出抗诉。此后在山西高院审理期间,山西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14年10月8日,山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山西省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此,刘仁旺得以被明确宣告无罪。
y据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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