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曰渎鬼神。《论语》曰:“未能事神,焉能事鬼?”未闻有敬鬼神而近之者也,不过借众人之钱财,供会首之醉饱,愚民不知其故,遂从而和之,一时成俗,百弊丛生,其宜禁者一也。
一曰乱法度。凡一府一邑,俱有山川社稷坛、文武城隍庙以及乡贤名宦诸祠,此皆列于祀典,官民之所宜春秋祭祀者。至若某土地神之为某王某侯某将某相,则不列于祀典。名爵既别,尊卑无序,古今倒置,仪仗各殊,即所谓淫祠也。而僧道借以弄钱,妇女因而游玩,其宜禁者二也。
一曰耗财用。一方赛会,万户供张,竟有勉强支持,百端借贷而入会者,亦有典衣粜米,百孔千创而入会者。以有限之钱财,为无益之费用,至于债不得偿,租不得还,冻饿穷愁而不自知者,虽斯民之自贻伊戚,亦由土俗之有此厉阶,其宜禁者三也。
一曰误本业。城市之民,俱有其业;乡曲之民,各有其事,民以勤俭为本,安有空闲时耶?且赛会皆在三春,既失其时,又失其业,吾实不知其肺腑,且试问此等事为名利乎,为衣食乎?小人之愚,一至于此,其宜禁者四也。
一曰混男女。凡乡城有盛会,观者如山,妇女焉得不出。妇女既多,则轻薄少年逐队随行,焉得不看。趁游人之如沸,揽芳泽于咫尺,看回头一笑,便错认有情;听娇语数声,则神魂若失。甚至同船唤渡,舟覆人亡,挨跻翻舆,鬓蓬钗堕,伤风败俗,莫此为甚,其宜禁者五也。
一曰煽火烛。无论在城在乡,迎神之日,灯烛辉煌,香烟缭绕,茶坊酒肆,柴火薰天。更有扎彩灯出夜会者,亦有敛民钱放烟火者,设有不虞,难于扑救,奸民亦乘机抢夺,遂不可问,其宜禁者六也。
一曰兴赌博。赛会人杂,易于聚赌,摇摊押宝,纷纷而来。或输钱已竭,尚求亡羊于无何有之乡,或借贷无门,陷此身于不可知之地,剥衣而去,攘臂而来,贻祸地方,不知所止,其宜禁者七也。
一曰聚打降。乡曲狂徒,市中匪类,平时聚饮,三三两两,尚多相打相击之事。况赛会人众,千百为群,遇店行沽,逢场入局,一撄忿怒,便逞横凶,或莫与解纷,即酿成命案,因而祸延保甲,讼累村坊,其宜禁者八也。
一曰招盗贼。异方匪类,混迹人丛,稽察綦难,穿窬甚便。日间以热闹尽欢,夜静而熟眠失窃,富者金帛霎时俱罄,贫人米粟一扫而空,至于觅贼追赃,计已晚矣,其宜禁者九也。
一曰坏风俗。人本质朴,因出会而多置衣裳,家本贫穷,因出会而多生费用。甚至在城在乡,俱崇华美,小街小巷,迎接亲朋,使斯民咸入豪奢,而风俗因之败坏,其宜禁者十也。
赌
《家语》,哀公问于孔子曰:“吾闻君子不博,有诸?”孔子曰:“有之,为其兼行恶道也。”司马子长谓博贵枭,言便则食,不便则止,贪之至也。近时俗尚叶子戏,名曰马吊碰和。又有骰子之戏,曰赶洋跳猴,掷状元牙牌之戏,曰打天九斗狮虎,以及压宝摇摊诸名色,皆赌也。上自公卿大夫,下至编氓徒隶,以及绣房闺阁之人,莫不好赌者。按诸律例,凡赌博,不分军民,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偶然会聚开场窝赌及存留之人抽头无多者,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官员有犯者,革职枷责,不准收赎,若是其严也。余尝论女子小人,未尝读书识义理,犯之有也。若公卿大夫,受国重寄,食禄千钟,不以致君泽民为心,而以草窃狗偷为事,亦终日屹屹,彼此较量,而斯民号呼门外,拘候堂皇,愁怨难伸,饥寒交迫者,不知凡几,而皆不之省。斯人也,大约另具一种心肝者耶。记戊辰十月,余游济南时,菊溪相国尚为方伯,有太守监司俱为此戏,方伯闻而责之,监司曰:“此不过消遣而已。”方伯怒曰:“君等非无事者,盍即以公案簿书消遣乎?”监司莫能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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