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赠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一、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二、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于未判罪者身份的分别待遇。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
第二十条
一、合法处在国家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国家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二、国民自由进出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
第二十一条
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三、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
四、在一人按照最后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后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于他自己的缘故。
五、任何人已依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第二十二条
一、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法律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规定。
二、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为犯罪者,本条规定并不妨碍因该行为或不行为而对任何人进行的审判和对他施加的刑罚。
第二十三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二十四条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人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在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的情况下,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第二十七条
每个国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一、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
二、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
三、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政府公务。
第二十八条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
喜欢英联邦请大家收藏:(m.shudai.cc),书呆网更新速度最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