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部分文献摘录:
明《河间志》卷三记载:“一夫耕田三五十亩,亩收麦一石以上”
清乾隆《白水县志》载:“麦田每一亩上腴之地,丰年可收一石,次者七八斗,最小山麓硗确之地,及山上垒石包土,层级梯橙之田,俱收不及三四斗。”
民国《渭南县志》载:民国24年(1935),全县种植57.5万亩小麦,平均亩产44公斤。
民国《华县志》载:民国28年(1939),全县种植小麦24.3万亩,亩产17.35公斤。
民国山东桓台县,《胶济铁路经济调查报告》云:
“小麦在农产中最为重视,水浇地年种二季,即每年必种麦。农家一年之计全在小麦,以麦换高粱为食,换人粪黄豆为肥料。浇水施肥,不惜工资,种植得法,无不收成。麦收则无凶年。水浇地每亩收量,至少一百六七十斤,有收至四百斤者。视肥料之多寡,地土之高下而异。非水浇地每亩收量百余斤,兹按每亩二百斤计,总产量达七千三百余万斤。十分之八输于济南,计五千八百九十余万斤。”
“水浇地种麦施肥二次,有三次者,高粱、谷子有施肥二次者。麦一亩普通用豆饼百斤,人粪百余斤至数百斤,更有较此加倍者。高粱、谷子用肥料较少。济南人粪以此邑为最大销场。豆饼及黄豆之输入,年达巨数。”
明末清初桐乡张履祥《补农书》:“田极熟,米三石,春花一石半,然间有之。大允共三石为常耳。”
清前期《彭县县志》:“亩产米一石二斗为上,一石为中,八九斗为下。”
民国《馆陶县志》载:“包谷,上等地亩产13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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