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翰一派什么都不知道的样子:“妹妹认亲是喜事,所以忍不住就开了新闻发面会。”
老警再次声正:“马先生,两个女孩身份互换之事,自有司法机构核实,不需要你在这里混肴视听。”
“警察先生,这怎么是混肴视听呢?难道不应当给公众一个交待么?”马伯翰一点也不认为自己是个外籍身份。
老警打开手中文纸,晾到他面前,“这件事,司法已经介入,相关机构已经调查,一,事出有因,二,此事已过诉讼时效,司法机关将按相关条律处理。①”
新闻媒体有人大胆出声,“在我国冒然顶替他人身份是不是违法的?”
“当然是。”老警说:“不过,我刚才已经说过,此事已过诉讼时效,会酌情处理,至于你们所说的身份互换缘由,十年前的人贩子有口供,上面写的清清楚楚,若是谁还要胡言乱语、扰乱公共视听,将以诽谤罪论处!”
诽谤?众媒体人面面相视,怎么变成这画风了,难道还有什么隐情?
“难道真像网络小作文上写的,不是余多多推了沈溪?而是沈溪推了余多多,然后沈溪的叔父为了给家人交待,所以让余多多顶替了沈溪?”说话的记者死死的盯着老警察。
老警啥也不说,扬手:“都散了吧!”
这是不是就是默认啊!
------题外话------
①此处,作者没有找到相关条文,也为了情节需要,这条是虚构,请读者们不必较真。
相关法律链接
1、侵犯姓名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2、《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女主没有上述任何一条,又因为情况特殊,所以以无罪论处,但事实上,有没有,恕作者法律知识欠缺,各位不要随意模仿。
此文虚构。
喜欢假男友是大佬请大家收藏:(m.shudai.cc),书呆网更新速度最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