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型)所面临的问题是,美国国税局(i)总是假定公司采取的是在蛋糕烤好之前分蛋糕的“常规”方案,因为这是惯例。如果合伙人在蛋糕烤好之后获得股权(依据个人所占蛋糕比例),那么美国国税局可能会争辩这些股票本质上是酬金,即为可纳税的常规收入。
为了避免该问题,股权应该在零利润时就分配。不幸的是,这样做就又回到了固定分配的老路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你可以向合伙人发行适用于股份兑现和回购法规的限制型股票,就也反映了本书所示的概念。每位合伙人都需要向国税局申请83(b)选择权,确保股票最终兑现时不会产生任何税款(你可以咨询你的律师)。
案例:
克林特和查克在卖掉了林肯小人偶后一同进军商业。他们成立了一家c型股份有限公司,每人获得了1000股适用于股份兑现和回购法规的限制性股票,并且他们都向美国国税局申请了第83(b)选择权。
一个月后,克林特赚得了80的蛋糕,而查克只有20。克林特兑现了8股,查克兑现了2股,所以他们现在分别拥有80和20的股权。
接下来的一个月,他们雇了帕克,并发行了1000股适用于同样条规的限制性股票分给他。帕克也申请了83(b)选择权。
这个月末,克林特占有70的蛋糕,查克占有20,而帕克占有10。可通过兑现股份使可行权股份比例与蛋糕比例保持一致:克林特又兑现了12股,查克又兑现了4股,而帕克兑现了3股。因此在下个月末,克林特有20份可行权股票,查克有6股,帕克有3股。他们的可行权股票与他们所占有的“蛋糕”比例相同的。
每人持有多少股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兑现了多少比例的股份。每个阶段,你只需兑现相应的股份使每人既得与其蛋糕份额接轨。
又过了一个月,查克不想做下去了,他无故辞职了。依据合伙人基金的精神,他的股份适用于回购条款。他的股份被公司收回,而剩下的合伙人(克林特和帕克)成了唯一的持股人。
剩下的股份反映了每名参与者的所有权。每一名合伙人都得到了更多的份额,但他们由于合伙人的离去而遭遇挫折,因此他们不得不艰难地重建公司。
一份合伙人基金式的股份行权计划要比传统的股份行权计划复杂得多。在传统模式中,一定数量的股份会在某个特定时期或某个特定事件后得到授权。但在合伙人基金模式中,合同必须反映合伙人基金的条款。这并不是一个无法解决的法律难题。如果你的律师劝你不要采用合伙人基金,那你遇到的是不能完全理解这一概念的人。那么你就去找一个支持这一理念的律师吧。
我可以给你介绍一名对合伙人基金持乐观态度的律师。我密切关注着那些接受合伙人基金概念的律师。他们中的部分人甚至开始起草一些合伙人基金合同模板,我会把这些合同模板贴到我的网站上。
特别感谢clintcoa,esq.为本章提供的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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