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收购前,中国音乐集团由几个自然人共同控制,收购后,腾飞获得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规:“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而腾飞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前并未向相关机构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4月,市场监管局公布处理结果,飞飞音乐因为在收购中国音乐集团的过程中,没有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因此处以100亿元的罚款,并且飞飞音乐必须放弃版权的独家代理权,取消引导消费的明星榜单,限制每个账号单次购买专辑的数量。
腾飞的千亿音乐垄断梦正式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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