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贝克尔的说法,杰佛逊的初稿并不是这样的,而是:“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神圣而不可否认的:人人生而平等独立,从这一平等的出身,他们就得到了与生俱来而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的保全、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但经过斟酌之后,他加上了“他们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的字样。亚当斯则把“神圣而不可否认的”改为“自明的”。
同样,结尾的那段话里,本来也没有“并对神意的庇护充满了信心”。这句话是大陆会议要求加上去的。
这份非常简短但又至关重要的文献,当然是经过了严格的字斟句酌之后形成的。杰佛逊不能满足于“与生俱来”的说法,而一定要强调,这与生俱来的权利,乃是造物主所赋予的。这样才能强调其神圣的本质。在加上这个修饰语后,亚当斯认为,“神圣”一词也就可以删去了。此外,大陆会议还要在结尾强调,他们之所以能够以生命、财产和神圣的荣誉保障,是因为他们对神意的庇护充满信心。
正如贝克尔指出的,《独立宣言》是理论依据,是十七十八世纪早已非常流行的自然权利学说。而美国国父们的直接理论来源,正是约翰?洛克修正过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
在《政府论(下)》里,洛克明确指出,自然状态里的人是完全自由和平等的,自我保存是上帝赋予每个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英国政治哲学中的自然法学说,直接来自托马斯?阿奎那以来的自然法理论。而按照阿奎那的说法,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在自然中的体现。自然法之所以是不言自明的,正是因为它最终来自上帝。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法学说虽然和中世纪的这一学说非常不同,但其基本构架并没有改变。霍布斯在《利维坦》里,和洛克在《政府论(下)》里的推理逻辑都是,自然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来自神法。这正是美国国父们起草《独立宣言》时的立论基础:这些权利之所以是不可转让和不言自明的,是因为它们是造物主所赋予的。
也正是基于这一自然权利学说,洛克大量地谈到了宗.教宽容的问题。他写于1690年的一封信,也就是人们熟知的《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是政治哲学史上的经典文献,也是讨论宗.教宽容问题最重要的文献之一。
这封信的写作背景,正是上述英国绅士所谈到的,上帝派和新教,以及新教各教派之间的一片混战。而洛克为这一混乱状态开出的药方,则是“因信称义”的新教神学与社会契约论的政治哲学的一种结合。
首先,洛克强调,对上帝的信仰和拯救是人们内心里的事情。不可能通过政治的强制手段来达成。这种灵魂之事的标志在于每个人发自内心的虔诚和德性,需要在和自己的yù_wàng与欠缺的斗争中形成。任何一个不关心自己的拯救的人,怎么可能关心别人的拯救?那些靠暴力手段强迫别人信仰的人,并不是出于对别人的爱或友谊,而是出于权力欲,这是一种非常不符合教廷精神的世俗yù_wàng。只有异教徒才会用武力来强迫别人信某种宗.教,教堂徒必须靠理性来让人向善。
我们前面已经看到,新教各宗派不仅没有减弱宗.教迫害,甚至还大大加强了宗.教迫害。为什么同样是从新教教义出发的洛克,会得出和这些新教徒完全相反的结论呢?果真像洛克说的那样。这些新教徒根本就没有理解新教的真正含义吗?
其实。洛克对信仰和拯救的理解。和那些迫害异教徒的新教徒并没有根本的不同。洛克同样认为,只有教廷信仰才是唯一正确的宗.教信仰,只有新教所提倡的“因信称义”才是真正恰当的宗.教态度;在宗派林立的新教中,他也相信存在着真假正误的区别。但是。洛克和那些宗.教迫害者根本不同的一点在于,他认为,真正的教堂徒,不应该以友爱的名义,强迫别人像自己一样信仰,而是要在理性上战胜或劝化别的教派。
如果说那些迫害别人的新教徒都只是出于权力欲,宗.教只是他们争权夺利的借口,这一定是过于简单的讲法。大多数真诚的新教徒本来就是出于虔诚的信仰,才坚定地认为自己的宗.教是唯一正确的;而他们之所以要强迫别人改宗。也是真诚地出于坚定的信仰,想帮助别人获得救赎。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那些在欧洲倍遭歧视的教徒,到了美洲还要建立唯我独尊的官方教会。洛克同样认为。教廷的信仰才是真正的信仰,而且在千差万别的教派当中,一定有对的也有错的;教派纷争的局面,并不利于纯正的教廷的发展。不过,他认为,任何教派都不能因为这一点,就用政治手段强迫别人改宗,上帝并没有赋予任何人这样的权利,而且任何人都不能武断地认为,自己的信仰就比别人的更正确。最后的审判权在上帝那里。他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既然那些异端在末日审判时会遭到上帝的惩罚,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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