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不停蹄地回到招待所,韩印便着手将案情分析落实到报告之中。其实昨夜勘察过抛尸现场,他对两起案件的性质已大概有了判断,上午又对被害人以及凶手选择被害人的模式进行一番研究之后,便更加确定——1996年“1.18碎尸案”与2012年“1·4碎尸案”,非同一凶手作案。
依据:
先说“1·18碎尸案”。韩印把凶手在整个案子中的行为分为四个步骤:qiáng_jiān、杀人、碎尸、抛尸。
具体分析,为什么导火索是qiáng_jiān?这点对于当年专案组来说,只能算是推断,但韩印可以从行为证据分析中给予肯定。那就是凶手为什么要对被害人的整个生殖器甚至骨盆部位进行特别处理。当年专案组分析,该部分残骸可能因为凶手心理变态将其保留作为纪念,而通过昨夜的现场勘察,韩印确信凶手把该部分甚至还有作案工具都扔到了水流汹涌的古江中。这是一个完美洗清罪证的办法,同时也体现了凶手思想成熟、思维缜密、个性过于谨慎的特征。
杀人肯定意在灭口,这点没什么好说的。而碎尸当然是为了抛尸方便隐秘,但为什么要碎得那么细?为什么要用沸水浸烫?为什么要规整内脏?为什么叠放衣物?这些让常人难以理解的问题,最终被解读为心理变态,实则不然。
——碎尸细致实为工具所限。凶手性格过于谨慎,杀人之后,不敢贸然购买专业碎尸工具,只好就地取材,以家用菜刀和手锯为主。但菜刀显然无法直接把尸体切成碎块,尤其是僵硬了以及冰冻的尸体。于是他只好采取先把皮肉片去,之后再以锯条锯骨的笨办法。而肉片冰冻之后,也易于片割,再拘于切菜刀的片割面积有限,便给人以精细繁多之感。
当然这其中的怨恨心理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对于正常人来说,杀人之后肯定会害怕,接着便是懊悔,在此两种情绪的困扰下,出于本能的自我认同,凶手心里便会产生对死者的怨恨,以至于在进行碎尸时会更加果敢和精细,借以宣泄不安。但宣泄之后,又会对死者产生内疚,尤其死者是他先前相识之人,这种情绪便下意识地体现到整齐叠放死者衣物上。而将内脏规整到塑料袋中,实为担心血迹渗漏留下罪证。
至于用沸水反复浸烫尸体,这牵涉到一个比较简单的生活常识,而且法医顾菲菲已经解读得很清楚。日常生活中,从冰箱里取出一块冻肉,必须要缓一下,等它稍微化冻了才好切。韩印分析,凶手杀人后,一开始并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尸体,而是在时隔一天或者两天之后才决定碎尸。当年适逢j市最冷的一年冬天,尸体已经冻实了,凶手又无法等待自然化冻,遂用沸水助力,几番反复,尸体自然会出现犹如被煮过的泛红迹象。
处理完尸体,最后一步便是抛尸了。至于抛尸的次数,如韩印昨夜的分析,共为两次:凶手先乘公交车于虎王山抛掉头颅,后以自行车一次性抛掉其余部分。先来分析第二次抛尸:起点为作案现场,凶手在越过心理安全距离之后开始抛尸。这个心理安全距离,没有确定值,主要还是要根据环境、交通工具和气力等来决定,理论上当然是越远越好,但也有就近抛尸的。比如2011年某碎尸案,凶手便把被害人的尸体碎块抛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说回本案,抛尸起点为作案现场,终点为古江边,这是凶手明确的,其余地点的选择带有一定的随意性,主要是根据负重和隐蔽性以及行路方便与否来定的,绝对谈不上故意抛尸闹市,企图挑战警方。那么第一次抛尸虎王山的意图,肯定是想掩盖死者身份,或者尽可能拖延警方查明死者身份的时间。至于凶手为什么不把头颅往虎王山密林深处抛,其实答案很简单,那是源于人类对黑暗和未知危险的恐惧。韩印昨夜曾恶作剧似的试探康小北,称他听见远处树林里有响动,当时作为持枪刑警的康小北都面露惧色,何况孤身一人的凶手,他是杀人恶魔,但并不是真的魔鬼。
还有,“1·18碎尸案”中那些对于凶手了解人体结构、熟知解剖学、可能有过职业经历的分析,在韩印看来太过想当然,长达一个多星期的碎尸行为,怎么看都算不上专业。
合并四个步骤,“1·18碎尸案”的性质便很清楚了——是一起比较常见,由暴力qiáng_jiān,导致局面失控,进而杀人灭口,毁尸灭迹的案例。本案中,凶手的所有动作,系随正常心理变化而体现,并未发现犯罪标记行为。
什么是犯罪标记?是指犯罪人为满足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实施的某种特殊行为,这是一种在犯罪进行中犯罪人不必要实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在“1·4碎尸案”中,标记行为几乎充斥了整个案子。
在“1·4碎尸案”中,刻意模仿抛尸行为本身便是一种标记行为。
通常模仿作案大概有三种动机:第一种,动机明确。凶手企图转移警方视线,扰乱办案思路,最终达到逃脱法网的目的。对“1·4碎尸案”来说,凶手模仿前案风险值太高,于闹市抛尸风险明显大于利益,所以该案模仿抛尸的动机,应该不属于这第一种类型。
第二种,属心理性动机。来自于后者对前者的盲目崇拜,期望获得相同的关注度,从而获取成就感。此种模仿犯罪,凶手更注重犯罪手法,对被害人的选择无固定类型。但“1·4碎尸案”,凶手对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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