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武侠中的法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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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政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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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向温青一指。

袁承志心下恍然,原来温青所劫黄金是闯王的军饷,别说闯王对自己礼遇,师父又正全力辅佐于他,便冲着崔秋山、安大娘、安小慧这三人的故人之情,也无论如何要设法帮他找回来。何况闯王千里迢迢地送黄金到江南来,必定有重大用途。他所兴的是仁义之师,救民于水火之中,如何不伸手相助?当下心意已决,向温青道:“兄弟,瞧在我的脸上,你把金子还了这位姑娘吧!”温青哼了一声,道:“你先见过我两位爷爷再说。”……

袁承志道:“兄弟,咱们学武的以义气为重,这批金子既是闯王的,你取的时候不知,也就罢了。现下既知就里,若不交还,岂非对不起人?”

两个老者本不知这批黄金有如此重大的牵连,只道是哪一个富商之物,此时听安小慧、袁承志一说,心下也颇不安。他们知道闯王声势浩大,江湖豪杰闻风景从,这批黄金要是不还,来索讨的好手势必源源而至,实是后患无穷。温方山微微一笑,说道:“冲着袁世兄的面子,咱们就还了吧。”

【问题】

1.如何看待温青劫取闯王军饷的行为?

2.对不法行为实施不法侵害是否合法?

【解读】

历史上是否有袁承志这个人呢?根据《明史·列传一百四十七·袁崇焕》记载:“兄弟妻子流三千里,籍其家,崇焕无子,家亦无余赀,天下冤之。”可见,明朝末年的蓟辽督师袁崇焕没有儿子,袁承志是金庸在《碧血剑》中虚构的人物。不过,《清史稿·高宗本纪》中有“四十八年……戊子,予明辽东经略袁崇焕五世孙炳以八九品官选补”一句,《东华续录·乾隆》也载曰:“五世孙袁炳并未出仕”,似乎袁崇焕又应该有后人。清宫档案《清高宗实录》中记载,因袁系广东东莞人,乾隆为了查清袁崇焕的后人之谜,着地方详悉查明遇便覆奏。一年后,广东巡抚尚安回奏道:“遵旨访查,袁崇焕无嗣,系伊嫡堂弟文炳之子入继为嗣,现有五世孙袁炳,粗晓字义,人尚明白,应照熊廷弼裔孙之例,以佐杂等官选补。”如果这个记载属实的话,袁崇焕就确实应该是没有亲生儿子,至于过继堂兄弟的孩子为子的做法,在我国封建社会非常流行,应该比较可信。

当然,我们这里依据金庸先生的《碧血剑》的记载,假定袁承志是明朝末年蓟辽督师袁崇焕的儿子,取名“承志”,寓意“续承父亲的遗志”。袁崇焕枉死后,其旧部把只有七岁的袁承志救出。后来,朱安国等袁崇焕旧部成员教他读书写字,并打好武功根基,好让他为父亲袁崇焕报仇。后来机缘巧合下,拜了华山派的掌门“神剑仙猿”穆人清为师,并在华山上从铁剑门的“千变万劫”木桑道长和“金蛇郎君”夏雪宜的金蛇秘籍中学得一身惊人的武功。多年后,袁承志在七省豪杰的支持下成为武林盟主,协助闯王起义并帮助闯军攻破明王朝首都北京。后不满闯军的腐化,义兄李岩惨死,到渤泥国(今文莱)附近、荷兰所殖民的大岛屿隐居。

安小慧护送一批闯王的军饷到浙东,被温青劫了,袁承志现在要求温青归还。这个事情本身很简单,是一起窃盗案件。立法技术十分严谨的《大明律》在《刑律》部分规定了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171条。明律较之唐律有一个特点:“轻其轻罪,重其重罪。”也就是对lún_lǐ罪处刑比唐律轻,而对反逆、强盗等罪则处刑明显比唐律重,如强盗罪,唐律不得财徒刑二年,得财者还要分等处刑,明律不得财仗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首从皆斩。《明律》在公取窃取皆为盗条夹注解窃盗为“潜行隐面,私窃取其财”。掏摸既非潜行,又不隐面,因而不属窃盗范围。但若不另定罪名,便成于法无据,于是《明律》在窃盗条中明定“掏摸者罪同”的缘故。这样看来,这批闯王的军饷,不论温青是盗窃的,还是抢夺的,抑或抢劫的,在明朝的法律中没有太大的区别,罪名是相同的。从量刑上看,“得财者首从皆斩”,处罚还是非常严厉的。

不过,这里还涉及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被劫的财物属于闯王的军饷。从当时正统的观点来看,也就是叛贼的军饷,劫走叛贼的军饷无疑是有利于明朝军队的剿匪工作的。从理论上讲,崇祯皇帝不仅不应该追究温青的刑事责任,还应该给温青颁发一枚“剿匪功臣”的勋章。当然这是玩笑话,但也提出了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对不法行为实施的不法侵害是否合法?我国当前也发生了不少类似的案例,如抢劫赌场的赌资、抢劫毒品贩子的非法所得、盗窃贪官贪污的财物、以威胁手段qiáng_jiān失足妇女等,这些案例中针对不法行为(甚至可能是犯罪行为)实施的侵害,如何定罪存在争议。譬如对抢劫毒品的行为,有人认为,虽然从经济学角度看,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有价值的。但法律不认可毒品为财物并禁止交易,因此不能以抢劫等犯罪手段占有,毒品不是法律认可的财物,不是刑法保护的合法的公私财物。不过,我国司法解释中并未认可这种理论,仍然还是按照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来定罪,并未因为受侵害对象的合法性问题而影响行为人的行为定性。

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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