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成为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的针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多散见于《妇女权益保护法》《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中第一次正式使用“家庭暴力”一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第一次作了明确表述。台湾地区甚至在1998年6月24日公布正式公布了《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从1999年6月24日起,公权力得以正式介入家庭暴力行为的禁制,家庭暴力行为并非只是“家务事”而已,而成为“社会事件”。
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规范的“暴力行为”,不仅包括对身体的侵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侵害。施暴者如果以任何打扰、警告、嘲弄或辱骂他人之言语、动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惧情境的行为,都被定义为“骚扰”,都要受惩罚与管束。具体地说,“家庭暴力行为”,通常包括下列四种:
第一,身体暴力(身体虐待),包括所有施暴者对受害者身体各部位的种种攻击行为。身体暴力行为的方式,以手、脚直接攻击的比例最高,其余则为使用皮带、木棍、家具等物品,甚至农药、硫酸、盐酸、电击棒、刀子、剪刀、枪械等武器。其中最常发生的是打、砍、泼毒及下毒。施暴者通常不会只用一种方法,有时则是多法兼施。
第二,言语暴力(言语虐待),指企图以字眼、声调来控制或伤害受害者。包括以言语威胁、恐吓、恶言辱骂、恶意诽谤、使用伤害他人的自尊的言语等,足以引起他人强烈的不舒服情绪的言语。例如吼叫,尖酸刻薄讽刺,威胁要伤害对方或其家人、小孩或朋友,扬言使用暴力,侮辱对方或为不实的指控等等,均属言语暴力。
第三,性暴力(xìng_nuè_dài),指在违反个人意愿下,受害者被强迫从事性行为或某一种xìng_jiāo方法,使其身心受损的虐待行为。包括对受害者胸部或yīn_bù的攻击,或用武力或身体暴力胁迫受害者进行性活动。例如强迫受害者与施暴者进行性行为、强迫受害者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胁迫受害者从事特别而其不想要的性行为、在受害者有病时迫使从事性行为或胁迫有性变态的性行为等等。
第四,精神(心理)暴力(精神虐待),指施暴者的行为使受害者在精神上及心理上备受困扰的虐待行为,例如威胁自杀、干扰睡眠、控制受害者与外界的关系、不准受害者使用电话和拥有金钱、质问“孩子是谁的”、逼问受害者的行踪、嘲笑侮辱受害者的朋友、不实指控受害者有外遇、极度妒忌吃醋、跟踪、监视等,均属精神虐待。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罪”,但这属于归类罪名而应其所成立之罪处罚,如杀人、伤害、遗弃、抢夺、恐吓等罪。
公孙止被迫杀害柔儿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属于紧急避险?从故事情节来看,公孙止当然坏,但是有很多坏人,并不讨厌,欧阳锋就并不讨厌。可是公孙止的讨厌程度,远在他坏的程度之上,这样讨厌的人,后来和裘千尺一起摔死,真是便宜他了。本来,公孙止因为遭受裘千尺的死亡威胁,在他和柔儿之间只能“二选一”,他如果真的按照他所说的“我跟你一块儿死”,倒也是一个真男儿,谁知道他竟然是骗柔儿。“相约自杀”方式在当今的网络社交群屡见不鲜,轻生者往往通过网络社交工具传播消极观念和自杀手法,并相约二人以上一起实施自杀行为,引发公众担忧。从目前的有效案例来看,如果相约自杀双方均已死亡,则均无刑事责任;一方死亡另一方生存的,生存一方多被定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如果死亡一方是生存一方协助甚至实施杀害行为的,则更是毫无疑义定为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公孙止的行为,绝对属于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至于因为受了裘千尺的胁迫,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二选一”中决定选择自己存活让对方死,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该情节有点类似于美国学者萨伯提供的“洞穴奇案”,其中14位法官提出了14种不同的观点。我们在这里,就将公孙止的行为暂搁置,毕竟法律与人情之间,太难决断。
4.5乘机xìng_jiāo:尹志平借乱mí_jiān小龙女
【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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