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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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政治制度与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之间的关系(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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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本章主旨

在我的论述中,政治自由的法律有两种:一种是以政治自由和政治制度的关系为基准确立的;另一种是以政治自由与公民的关系为基准确立的。本章只讨论第一种政治自由的法律,第二种将在下一章进行讨论。

第二节自由这个词具有多种含义

“自由”一词,含义众多,可以说比任何一个词意义都要丰富,而且对人的精神的影响更是多样。有些人觉得,轻易地废黜他们曾经赋予专制权力的人,便是自由;有些人觉得,拥有选举他们必须服从的人的权力,便是自由;有些人觉得,拥有可以随身佩带武器和随意使用武力或人身攻击的权力,便是自由;有些人觉得,拥有受统治于自己民族人或受制约于自己民族法律的权力,便是自由。[390]有一个民族,甚至认为自由就是留长胡须,而且这种认识持续了相当长一段时间[391]。还有一些人摒弃别的政体,将自由融入某种政体之中。有些人从共和政体中得到过好处,于是就说共和政体下有自由;有些人在君主政体中很享受,于是就说君主政体下存在自由[392]。也就是说,人们总是因为习惯或喜爱,而把某种政体视为自由。在共和政体下,人们总是抱怨弊病的存在,然而,弊端的产生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的,何况,就算法律有明确规定,执法者执行不彻底也是一样的,因此,人们往往觉得自由只存在于共和政体,而不存在于君主政体。后来,人们又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民主政体,那是因为在民主政体下,民众好像可以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一样。事实上,他们根本没弄清楚人民的权力和人民的自由的区别所在。

第三节什么是自由

其实,政治自由不等于为所欲为,尽管在民主政体下,人民好像可以为所欲为。在一个法制社会中,也就是说在某个国家中,做应该做的事、不被逼迫着做不应该做的事,就是自由。

自由是什么?不受约束是什么?我们都应该铭记在心。一个公民如果去做法律不准许做的事情,那么别的公民也有权力这样做。如此一来,也就谈不上什么自由了;如此一来,有权去做所有法律准许的事情就是自由。

第四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只有在宽和的政治体制之下才存在政治自由,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从性质上说都不是自由国家。然而,宽和的国家中并不一定永远拥有政治自由,权力一旦被滥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就不存在政治自由了。但是,从古至今,无数事实证明,一个人一旦拥有权力,就会滥用权力,而且不榨干权力所能发挥的最后一丝作用,是不会善罢甘休的。其实,美德也是需要有所限制的,谁能想到这一点呢?

只有很好地安排事物,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在某种政治体制下,所有人都不会被逼迫去做法律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被逼迫去做法律许可他做的事,这样的政治体制我们可以拥有。

第五节各种国家的目标

从普遍意义上说,保护自己的生存是一切国家的目标,在这一点上,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但是,每个国家也都有自己的个别的目标,比如,安定是中国法律的目标[393],宗教是犹太法律的目标,航海是罗德人法律的目标,商业贸易是马赛的目标,扩张是罗马的目标,战争是斯巴达的目标,而蛮族的治理目标则是生而就有的自由。

通常情况下,专制主义国家的目标是君主的快乐与愉悦,君主国家的目标是君主和国家的荣耀。波兰法律追求的是所有人都不受制约,而结果却是任何人都受到了逼迫[394]。

在这个世界上,还有一个国家把政治自由当作其政治体制追求的直接目标。这个国家的立国原则将是我们下面将要调查的内容。只要这些原则真的是好的,那么自由就会像在镜子中一样一清二楚地呈现出来。

其实,不必花费太大的力气就能发现政制自由,如果在它所在的地方能够看到它,那么就不用再去寻找了,因为已经发现了它。

第六节英格兰的政治体制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国家所具有的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君主或者执政官制定临时性法律或者永久性法律,修改或者废除已有的法律的依据。行政权是国家对外宣战或者缔结和约,结束战争状态,互派使节,维护国家与社会安宁,防止外来敌人入侵的依据。司法权则是他们惩办犯罪行为,裁决私人争执的依据所在。

每个人都能享有安全最初只是一种想法,由此延伸出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民的心情都是平静的,这就是公民的政治自由。在政府的治理下,公民间不再有惧怕现象,才算公民真正享有了政治自由。

如果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是一个人或一个机构,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因为一些凶暴残虐的法律很有可能在这个人或机构的意志下被制定,并被凶暴残虐地贯彻施行。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的拥有者是同一个机构或个人,这样法官就是立法者,那么它或他的意志将直接影响到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的处置;同样,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合并的,法官就将同时拥有压迫人民的力量。所以,司法权如果不是独立存在的,自由照样无从谈起。

如果制定法律、执行国家决议以及裁决罪行或个人争端的权力,由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执行,不管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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