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查理曼还做了其他努力。通过维利斯敕令[1994],我们可以知道,就是他自己也必须缴纳什一税,毫无疑问,这是个不错的表率。但是,就算看到了表率,底层民众也绝不会置自身利益于不顾。法兰克福公会议[1995]让大家缴纳什一税,且给出的理由更加难以辩驳。有一道敕令说的就是这件事,里面说,有人在上次发生的大饥荒中捡到了一些空麦穗,麦粒已经被魔鬼吃掉了,有人亲耳听到魔鬼怒骂某些人不交什一税[1996]。于是,掌权者下令,任何人只要拿了教会的土地就必须缴纳什一税,结果,什一税成了所有人必须缴纳的税种。
巨大的阻力使得查理曼的计划在前期没能成功[1997]。犹太人建立共和国的一个要素就是征收什一税,而我们征收什一税和建立君主国完全无关,是一项单独的任务。通过伦巴第法的附加条款[1998],我们可以知道,将什一税的征收写入民法遭到了抵制;通过公会议的各项条款,我们发现,将什一税的征收写入教会法,同样遭到了抵制。
最后人们同意缴纳什一税,不过有个条件,就是可以买回来。怯懦者路易的律令规定无权买回[1999],他的儿子皇帝罗泰尔一样如此[2000]。
查理曼并不是因为迷信才确立法令征收什一税,而是因为宗教方面的考量,他需要这么做。
众所周知,查理曼将什一税一分为四[2001]:修葺教堂一份,扶贫济困一份,主教一份,其他教士一份。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知道,查理曼希望基督教能像过去一样平稳和长久。
他的遗嘱告诉我们[2002],他希望自己可以清除祖父铁锤查理导致的恶果。他将自己三分之二的动产分割成二十一份,分别交给国内的二十一个首府,然后由该首府和隶属于该首府的主教共享。剩下的三分之一动产被他分成四份,一份分给儿孙,一份用来做善事,余下的两份和之前那三分之二合到一起。他让教会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可是这种分配在他眼中貌似只是一种政治行为,而非宗教行为。
第十三节选举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方法
主教和某些神职人员的任免原本由国王负责,但在教会破产之后,国王归还了此项工作[2003]。君主们不用再为选拔教士操心,职位的竞争者也无须再借助国王的威名。于是,教会被劫掠的地产得到了某些弥补。
在当时主流精神的影响下,怯懦者路易将教皇的选举权交给了罗马人民[2004]。不管是教皇,还是其他人,他处理问题的方式是一样的。
第十四节铁锤查理的采地
铁锤查理是以终身采地的形式,还是以永久采地的形式,将教会的地产送出去的,我真的无法确定。我只知道,查理曼时期[2005]和罗泰尔一世时期[2006],有人以继承的形式得到、分割这类土地。
我发现这类地产并不全是作为采地送出去的,还有一部分是作为自由地送出去的[2007]。
自由地的所有者和采地的所有者一样,都要服徭役,这点我在前面说过了。或许正是因为这样,铁锤查理才会既赏赐自由地,也赏赐采地。
第十五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需要说明的是,既然来源于采地的教会的土地,后来又成了采地,那么这两种地产在性质上自然是相互掺杂的。教会的土地拥有的特权和采地拥有的特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当时的这种荣誉性特权是因教会而产生的[2008]。这种特权和世袭采地上的司法权是同时生效的,因为这种特权一直和领主的高级司法权,特别是今人口中的采地,捆绑在一起。
第十六节在加洛林王朝,王权和宫相权力发生了融合
在加洛林王朝百彬掌权时发生了一场重大的朝代更迭事件,但我还没谈及此事,却先说了查理曼,我之所以将时间顺序打乱,是因为我想保证人物的连续性。事实上,王朝更迭和常规事件差别极大,到了今天甚至比当时更引人注意。
国王在当时彻底失势,只剩个名号,王位是祖上传下来的,但宫相却是国民选出来的。墨洛温王朝晚期的宫相从未想过让外人登基,只是从王室中选择合意的人推上王位;在法兰克人的心里,仍然记得那项古老的法律,要将王位交给某个特定的家族。几乎没人在意国王是谁,但所有人都知道王权尚在。对王权和宫相的权力进行融合,在铁锤查理的儿子百彬看来极为有利,可这种做法带来了一个问题:新的王权还能采取世袭制吗?不过,百彬对此已经满足了,他既得到了王权,又得到了原本属于宫相的权力。这种两种权力既有叠加也有折中。过去,宫相来自选举,国王来自世袭,但在加洛林王朝初期,国王则兼具了选举和世袭两种属性。国王都来自同一个家族,所以它是世袭的;由谁出任国王,要由国民来选,于是它是选举的[2009]。
若这种改变是教皇允准的,那么他无异于在落井下石。勒·考恩特神甫之所以对所有史料[2010]视而不见,坚持说这种改变并未得到教皇的认可,原因就在这里。一个史学家竟以人类应该做什么为判断标准,去衡量人类曾经做的事。要是推理时用的都是这种办法,还有历史吗?
无论如何,自百彬公爵取胜,墨洛温家族的治国权就落到了百彬家族手中,这点毫无疑问。百彬公爵的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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