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民法在各种政体下是繁是简
君主政体的法律比专制政体的法律要复杂一些。法院是君主政体所必需的机构,为了保证现在与过去的判决相统一,确保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像国家政体一样安全与稳定,法院要进行判决,并把这些判决保存起来,以便人们学习。
君主政体的司法机构要非常认真小心才行,因为它既关系着民众的荣宠,又决定着他们的财产和生命。案件审判的难度与法官职务的高低、案件牵涉的利害关系成正比。
假如我们看到君主政体中诸多特殊案例,就好像是一种推理技艺一样,不要觉得惊讶,因为这种政体中有很多法则、束缚和外延,那些特殊案例就是这样产生的。
在君主政体中,财产的不同性质是由不同的等级、出身和门第等造成的,而这些不同则会因为与国家政制相关的法律而变得更加杂乱、烦琐。财产在我们这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继承得到的财产、夫妻结婚后的共有财产、陪嫁财产、非陪嫁财产、父亲方面的财产、母亲方面的财产、各种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包括:无条件继承所得的不动产、指定继承人的不动产、家族财产或非家族财产、免除赋税的贵族的不动产、承担赋税的平民不动产、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各种财产都有与其相适应的特殊法规,而对某种财产的处理,只能遵照与之相适应的法规方可进行。如此一来,法律就变得更加复杂了。
在我们这里,采地都实行世袭制。所以,为了让拥有采地所有权的人能够服务于君主,采地在一定程度上必须稳定才行,也就是说贵族必须拥有一定的财产。如此一来,许多情况都会出现,例如,在有些国家中,兄弟们可以得到很多土地,所以他们的生活才得以维持;而在另一些国家中,兄弟们无法分割采地。
君主之所以能够为不同的省制定不同的法律,或者默许各省不同的习惯的存在,是因为他们对各省的情况特别熟悉。然而专制政体的君主一无所知,只是按照他的个人意愿进行统治,根本不会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适宜的办法,他们对什么也不关心,从而耽误了一切。
在君主国家中,判例随着讼案的增多而不断增多,然而,或许是因为前后任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想法,或许是因为对同样的案情的辩护存在着好坏之分,又或许是因为办理案子的人动了手脚,办理案子的人多一个,就多了一次产生缺陷的可能,所以有些时候判例会相互矛盾。这种缺陷是在所难免的,立法者视其为与宽和政体精神相背离的恶劣现象,并不停地进行纠正。这是因为,由于政体的性质使然,人们只得向法院求助,并不是因为法律自身的矛盾以及不确定性才求助法院的。
在一些政体中,人的身份必然存在着差异,所以这类政体就存在着特权。所以,法律就更加复杂了,而且会产生数不清的个例。
进行诉讼时可以要求在这个法院而不在那个法院,这种特权绝对不会给社会,特别是对授予特权的人造成负担。如此一来,到底应该在哪个法院进行诉讼才合适呢?这是一个新的问题。
专制政体的民众完全处于不同的情况。那里的立法者能立什么法、法官能审什么案呢?我不清楚。君主拥有土地所有权,既然如此,也就完全不存在与土地所有权相关的民法。君主对一切都拥有继承权,既然如此,当然也就根本不存在与继承相关的法律了。在一些国家中,君主独霸着商业,既然这样,任何商业法都失去了作用。那里几乎不存在与陪嫁、与女方权利有关的民法,因为那里的男子的妻子是女奴。在法官面前,那里的任何人都不愿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奴隶数不胜数,甚至找不到一个有自己的想法的人。大部分道德行为只能由父亲、丈夫或主人来规范,而不是由官员规范,因为它们只是体现了这些人的意愿。
有一点我忽略了,即我们所说的荣宠在我们这里非常重要,而在那些国家里却没有几个人知道,在那里根本见不到任何关于荣宠的事情。专制主义的周围什么也没有,它能够应对一切。这正是旅行家在把专制主义介绍给我们时很少提到民法的原因[174]。
因此,任何发生冲突和诉讼的机会在那些国家里都被取消了,这也正是那里的诉讼人之所以受到不良对待的原因。诉讼中会公然暴露出其不公正性,公众对一切不公正都一目了然,因为其行为得不到任何法律的保护。
第二节刑法在各种政体中是繁是简
有人反复强调,不管哪里的司法都应该跟土耳其一样。这就意味着,只有世界上最愚昧的民族才能看明白任何人都应该明白的那件事,不是吗?
如果一个公民想要回被侵占的财产,或者受到侮辱想讨回公道,一定会认为司法程度过于复杂;然而,如果考虑到公民的自由和安全,你或许会认为这些司法程度又过于简单了。你调查一下就会发现,假如公民为了获得自由而去打官司,就必然会遭遇麻烦、花费金钱、消耗时间,甚至会遇到危险。
在土耳其很少有人去关注臣民的财产、生命和荣宠。任何冲突都是草草结案,为了能结案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总督一旦问清案情,在打发诉讼人回家之前,还随意命令手下拿棍子击打诉讼人的脚掌。
在那里喜欢打官司的人必然具有强烈的讨回公道的心愿、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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