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想过,是否将正在驾驶的电动车开到二手市场去卖掉,另外再买一辆二手电动车……
慎重思考之后,杨丹认为不必。
——
这是因为,正在进行的逃亡,不能是为逃亡而逃亡。
逃亡,必须有目的。
逃亡的目的,自然也是任务目的:比原来更好,至少不比原来更差。
在这样的目的之下,逃亡出去,隐姓埋名,自在逍遥,绝对不行;而改头换面,另外做出一番事业之类的,更是天方夜谭。
必须自首。
自首,能够争取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自首,就能够实现任务目标。
——
脑筋转不过弯来的人,也许有。
这样的人,或者会问,既然要自首,前面为什么要逃呢?
切,不逃,直接被抓,那并不是自首。
不是自首,也就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逃了,然后再自首,才是做任务的最佳选择。
——
逃了,与然后的自首,还有个间隔时间问题。
这方面,不是数学,并没有标准答案。
大概说来,也就是不宜过短。短了,仍然叫做被抓而不是自首。
通常的说法是,(时间短了前提下的自首)属于形势逼迫之下的放弃抵抗,就相当于“面对持枪干警,放下手中短刀”一样。所以不算自首。
因而间隔时间要足够长,长到执法机关感觉抓不到人的程度,就行了。
当然喽,这一小段陈述的依据,只是小道消息,并不是法律法规。
但杨丹觉得有道理。
所以,杨丹把间隔时间定为一个月。
也就是说,一个月之后,杨丹将去自首。
——
既然自首的时间,定在一个月之后,所以,就不需要“将正在驾驶的电动车开到二手市场去卖掉,另外再买一辆二手电动车”了。
这是因为,一个月之内,侯亮平、陆亦可等人,是绝对抓不到杨丹的。
——
为什么侯亮平、陆亦可等人在一个月之内抓不到杨丹呢?
这需要一步一步的说。
——
杨丹弃车于内城高速路口附近,这是很容易查到的。以侯亮平、陆亦可等人的办案水平,估计当天就能查到。
但要查到杨丹拦车,就不是那么容易了。
——
城市道路监控系统的监控,有疏有密。在繁华地段,密些,反之则疏。
另外,城市道路监控系统的设置,也有非常明显的特征。有心的司机,应该都能注意得到。
杨丹正是如此。因而杨丹弃车的地段,是没有监控的。
——
没有监控的前提下,要查到杨丹拦车,只有三个途径。
第一个途径,是路边商店的监控。
很可惜,由于接近内城高速上道口,那一路段,并没什么商店。
杨丹弃车的时候,专门注意,找了个没商店的路段。
所以这个途径,基本堵死。
——
第二个途径,是行车记录仪。
哪辆车的行车记录仪?是那一时段的所有车辆。
从杨丹离开城市银行车库,到弃车位置,以最高速度计算,得出一个最早弃车时间。
为了保险起见,调取提前五分钟,通过杨丹弃车路段之前之后两处监控的所有车辆资料。
然后联系车主,索要行车记录仪,查看汽车在经过杨丹弃车位置时候的影像。
查看行车记录仪的结果,也是可以预见的。
前面若干行车记录仪显示的是,弃车位置无车。
直到杨丹把车停在哪儿之后,经过车辆的行驶记录仪才会显示哪儿有车。
而要拍到杨丹拦车,就不多了。
前面叙述杨丹拦车的时候,进程是这样的:
“也许因为不是美女,接连好几辆车,杨丹都没能拦下。终于,拦下一辆黑色的尼桑牌轿车。”
接连好几辆,也就是不足十辆。
那不足十辆汽车的行车记录仪,才记录到杨丹在拦车。
之后,杨丹拦下尼桑,上前求助。由于是熟人,没说几句话,就上车走人了。
没说几句话,也就是大约一分钟。
在这大约一分钟里,经过此路段的车辆,有多少呢?约五辆。
这五辆汽车的行车记录仪,才能够拍到尼桑车的牌照。
最后再次调取监控,确定杨丹在玉田下了尼桑车。
——
第三个途径,是驾驶尼桑车的汪总举报。
汪总要取报,必须有个前提,那就是汪总必须知道欧阳菁是在逃嫌疑人。
做生意的汪总,要怎样才会知道?
至少,欧阳菁要上通缉令。
然而,欧阳菁是京州市市高官李达康的妻子,如果她上了通缉令,普通市民对京州市委将会有什么样的感观?
所以,欧阳菁不能上通缉令。
于是乎,汪总永远不可能举报。
——
三个途径中,只有第二途径有效。
以侯亮平、陆亦可等人的觉悟和办案水平,想到第二途径并着手实施,这个环节所需要的时间,忽略不计。
调取最早弃车时间(并提前五分钟),杨丹弃车路段之前之后的两处监控,列出所有经过车辆并一一联系。这一环节,耗费时间仍不算多。再次忽略。
让前述的所有车辆的车主到检察院,提供其行车记录仪。然后查看。这一环节,算十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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