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故古圣王制为葬埋之法,曰:“棺三寸,足以朽体;衣衾三领,足以覆恶[1]。以及其葬也,下毋及泉,上毋通臭[2],垄若参耕之亩[3],则止矣”。
死则既已葬矣,生者必无久哭,而疾而从事,人为其的能,以交相利也。
此圣王之法也。【注释】[1]恶:尸体。[2]臭:尸体腐烂的气味。
[3]垄若参奈之亩:指坟高三尺。【译文】所以古代的圣王制定埋葬的规则,说:“棺木厚为三寸,足以使尸体朽烂;衣服三件,足以覆盖尸骸。等到下土埋葬,向下不要深过泉水,向上不要散发出腐臭气味,坟高三尺如此就可以了”。
死者已经埋葬了,生者恢复常态而要尽快去努力工作,做各人的本职工作交相谋利。
这是圣王的法则。【原文】今执厚葬久丧者言曰:厚葬久丧,果非圣王之道,夫胡[1]说中国之君子而不已、操而不择[2]哉?
子墨子曰:此所谓便其习,而义[3]其俗者也。昔者越之东,有輆沭[4]之国者,其长子生,则解[5]而食之,谓之宜弟;其大父[6]死,负其大母[7]而弃之,曰鬼妻不可与居处。
此上以为政[8],下以为俗,为而不已,操而不择,则此岂实仁义之道哉?
此所谓便其习、而义其俗者也。楚之南,有炎人国者,其亲戚[9]死,朽[10]其肉而弃之,然后埋其骨,乃成为孝子。
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上[11]谓之登遐[12],然后成为孝子。
此上以为政,下以为俗,为而不已,操而不择,则此岂实全义之道哉?
此所谓便其习、而义其俗者也。戎以此若三国者观之,则亦犹薄矣;若以中国之君子观之,则亦犹厚矣。
如彼则大[13]厚,如此则大薄,然则埋葬之有节矣。故衣食者,人之生利也,然且犹尚有节;葬埋者,人之死利也,夫何独无节于此乎?
子墨子制为葬埋之法,曰:棺三寸,足以朽骨;衣三领,足以朽肉。掘地之深,下无菹漏[14],气无发泄于上,垄足以期[15]其所,则止矣。
哭往哭来,反,从事乎衣食之财,佴乎祭祀,以致孝于亲。故曰子墨子之法,不失死生之利者此也。
故子墨子言曰:今天下之士君子,中请将欲为仁义,求为上士,上欲中圣王之道,下欲中国家百姓之利,故当若节丧之为政,而不可不察此者也。
【注释】[1]胡:通
“何”。[2]择:通
“释”,舍弃。[3]义:宜。[4]輆沭:古国名,相传在今浙江东部。
[5]解:剖解。[6]大父:祖父。[7]大母:祖母。[8]政:通
“正”,指法则。[9]亲戚:指父母。[10]朽:剐,剔肉。[11]熏上:烟火上窜。
[12]遐:通
“霞”,指天。[13]大:通
“太”。[14]菹漏:沮,通沮湿。菹漏,渗湿之意。[15]期:即示字的讹写。
【译文】现在持厚葬久丧观点的人说:厚葬久丧,如果不是圣王的大道,那为什么中原的君子们延用至今,不肯废止呢?
墨子说:这是因为他们固守当地习俗。过去在越地东部,有一国叫輆沭,人们的长子出生后就剖开吃掉他。
说是有益于弟弟出生;他们的祖父死了,就背起祖母扔掉,说不能与鬼的妻子共处。
这样的事上面当做规则,下面当做风俗,世代延续,那么这难道是仁义之道吗?
这就是安于其习俗、而认为适宜啊,楚国南部,有个炎人国,国人的父母死了,就剐取他们的肉扔掉,然后掩埋父母的骨头,于是就成为孝子。
秦国的西南面,有个仪渠国,国人的父母死了就聚集柴火去烧掉他们尸体,烟火上窜就称为是登天,然后就成为孝子。
这样的事上面当做规则。下面的人当做风俗,实行不止,坚持而不舍弃,那么难道是在实行仁义之道吗?
这就是安于其习俗,而认为是适宜啊,如果拿此三个国家的丧葬,来看厚葬久丧,那么这也还是很淡薄的;如果拿此三个国家的丧葬,来看厚葬久丧,那么这也还是很淡薄的;如果让中原地区的君子们来看,那么这已经是很厚的孝道了。
像那样的就厚重,像这样的就淡薄。那么埋葬的法则应该有节制啊。从利益出发所以活着的时候对于吃饭穿衣要节制,那么死后的埋葬为何不知道节制呢?
墨子制定了埋葬的规则,说:棺木厚三寸,足够使尸骨朽腐;衣服三件,足以让ròu_tǐ腐烂。
挖掘墓穴的深度,向下没有泉水渗透到,向上腐尸的气味没有散发到地面。
坟地足够让人识别,就可以了。哭着去送丧,哭着返回就接着去从事衣食财物的生产,使有利于祭祀鬼神,以此对双亲尽到孝道。
因此,墨子的丧葬之法顾及到生者与死者两方面的利益。所以墨子说:“现在天下的士君子,内心确实想行仁义,追求做上士,上想要符合圣王之道,下想要符合国家百姓之利,所以就应当对以节葬来行政的道理,不可不加以考察。”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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