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二零零八年,原告预购买本案诉争房产,被告想让子女到城区上学,便与原告商量,由原告出资买房,被告挂名,待房产证发下来后,被告将迁户至诉争房产,然后将子女户口迁至城区上学。原告欣然同意。
此后,原告购买了房产,被告作为名义持有人将其和子女户口迁至诉争房产,被告为其子女办理了入学手续。
被告子女入学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按照约定进行房产过户,但被告一直拖延办理,最后声称房产为其所有。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故诉至贵院……”王川读完了起诉状后看向法官。
喜欢草根律师也有春天请大家收藏:(m.shudai.cc),书呆网更新速度最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