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中国人由于文化根源的问题,在思维科学领域应用的一直是直感(形象)思维与感应(顿悟)思维二元思维,对于客观(逻辑)思维中国人持混同的态度,也可以是不认同的态度,因为中国人认为世界是阴阳两极的世界,只有甲点到乙点的中庸之道,并不存三方平衡的等立点。
因此,你会看到中国法院的标示是一个天平,这就是中国人的思维科学。
其实,法不是天平。
准确的说,法是第三方意识。正确的说,法是站在第三方位置,与加害人和被害人呈等边三角形的形式,等立于俩者之间,以客观思维来主张责任与义务,惩戒犯罪,弘扬公平正义。而不是立于一条直线的中心点,中庸的平分两者的司法责任。
在一条直线的中心点,法,体现了立中的立场,肩负着公平公正量化性的正义。但在等边三角形的等立位上,法,体现了客观的立场,肩负着公平公义责任性的正义。
准确的说,法,彰显的是公平正义,而不是公平公正。
所以回过头来说,在“刺死辱母者”案中,聊城中级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只是法官在思维科学上存在认识上的问题。原因就在于中国人认识问题的点是站在一条直线上的,缺乏三点等向立位的客观思维。所以你才看到“刺死辱母者”—于欢,被聊城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
从这次“舆论空前一致的愤怒,要求最高检迅速介入调查。”来看,可以看出,中国人并非没有客观思维,并且有强烈的第三方意识,只是因为文化跟不上社会发展的原因,才出现当前的结果。
所以很多人问,这个案件如果发生在西方会得到什么样的结果,西方法官会怎样判决呢?
回答这个问题仍然需要从文化说起。
西方文化是“爱”加“智慧”文化,也就是东方人说的哲学文化。哲学是摆脱自然科学,专论思维科学的文化。只从“人”说起,从“人本”说起,专一论证人性的学问。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西方,西方的法官会从“人本”出发,来审判当事者的过失、罪责。
但是,中国法官是从“事”开始来说“理”的,从“事理”来审判与裁量当事者的过失、罪责的。中国人凡事从事物的“理”出发,讲“事理”,讲“天理”。这与中国文化有关。
中国人受《周易》文化的影响,讲事物的自然发展规律,也就是讲“天理”,讲原理,讲两点一线,讲直观,讲天平,讲公平公正,其实就是讲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的道理。
但是,西方人从“人本”出发,讲现实,讲人性的本来面目,讲存在,讲存在就是合理的,讲三位一体,讲客观,讲公平正义,讲站在第三人的角度看问题。如果读过《洞穴奇案》,就可以了解西方人对现实“人本”的理解。
从这个案件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说中国文化的根是虚的,可以看到中国人凡事从“事理”说起的文化缺陷。中国法官并非缺少“人伦”思想,而是,中国人凡事从“物”、从“事理”说起的文化缺陷造成的结果。
中国人并非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落后,而是引导中国人的科学文化跟不上社会发展的原因罢了。
要知道这个世界是“人”的世界,而非“物”的世界,中国人真的需要向“人本”看齐。
中国当代文化才刚刚起步,真正建立起来才几十年时间,今后的路还很漫长。
二、人类文明分阶段进程
人类社会自发展出人类文明,从历史进程来看,已经进程了四个阶段。即奴隶制阶段,封建制阶段,资产制阶段,立宪制阶段。对应到理论层面,就是一元制、二元制、三元制、四元制。对应到社会实践,就是权力分配的价值取向,也就是一权制、二权制、三权制、四权制。
一元制对应一权制的奴隶制阶段,学过历史的都知道,奴隶制是一权独大,奴隶主的权利无限大,奴隶没有一切权利,一切法权皆掌握在奴隶主手中,奴隶的生死皆归奴隶主支配。
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奴隶制社会是人类文明制度中最野蛮,最原始,最恶劣,也是最先被淘汰的社会制度,是必死的社会制度。
世界上现行奴隶制的国家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了,现在非洲地区以及世界欠发达地区的一些部落还残存着奴隶制的制度。
二元制对应二权制的封建制阶段,封建制是合权制的开端,也是权利分配制度的开始,其目的是扩大权利的分封制度,扩大势利范围,集中松散的奴隶制度下不紧密的权利关系,形成权与利集中的双轨制集权制社会制度。
但是,由于二元制的原理性存在问题,也就是二元结构在任何有限极位上都是封闭的空间,在任何无限极位上又都是开放的空间,所以二元制结构存在不左即右的惯性发展现象,即封闭则封闭过死,开放则开放无边的现象。
因此,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封建制社会是人类文明制度中弊端最多,最落后,最腐朽,权利最集中的社会制度。封建制制度产生封建思想,封建军阀,封建迷信,封建愚昧,封建官僚,封建文人,封建礼教等等,这些都属于封建的定义。当然这种落后的社会制度被淘汰是必然的,也是必死的社会制度。
世界上现行封建制的国家,以非洲、中东地区的一些国家,以及朝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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