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都督制的创立
都督制是曹魏在全国许多地区设置军事辖区,委派都督作为军事统帅的制度,是曹魏军事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都督制滥觞于留屯制(参看何兹全《魏晋的中军》,《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7本)。
建安初期,曹操兵力并不雄厚,他直接统率军队南征北讨。官渡之战后,曹操相继占领冀、青、幽、并诸州,逐步统一北方。与此同时,由于在兼并战争过程中大量收编北方各地的割据武装与农民起义武装,曹操拥有的军力也大为增强。随着统治区域和战争规模的扩大,曹操不可能再像过去那样亲自参加并直接指挥各次战役。当派出几支本来互不相属的部队参加同一战役或驻守新占领的同一地区时,为了统一指挥,便临时委派一名将领以都督的名义担任主帅,总统诸军。曹魏委派都督,最早见于建安三年(公元198年),曹操命钟繇“持节督关中诸军”(《三国志》卷13《魏志·钟繇传》及同书卷21《卫凯传》注引《魏书》)。
此后派遣都督日见增多。如建安十六年(公元211年)命曹仁率诸将拒撞关,破马超于渭南,后又督7军讨田银。建安二十一年(公元216年)派夏侯惇都督26军,守居巢。大约到曹丕代汉称帝前夕,委任都督己经制度化、经常化,“置都督诸军,东南以备吴,西以备蜀,北以备胡,随其资望轻重而加以征、镇、安、平之号"(《资治通鉴》卷80《晋纪》武帝咸宁五年胡三省注)。
黄初元年(公元220年)仅见于史传的都督即有曹仁、曹休、夏侯尚、曹真、夏侯懋、吴质、臧霸等7人,各都督的辖区或为一州,或为数州,权限也不完全相同。曹魏前期曹氏掌权时,都督只设置于荆、豫、扬、幽、冀、并、雍、凉、青、徐10州;曹魏后期司马氏掌权时,腹心地区也设置都督,如都督兖州与督邺城守。
曹魏的都督虽然驻守于地方,其身分仍是中央官员,并受中央的严格控制和监督,没有皇帝的同意,不得擅自出兵和募兵,且经常调动,出镇时家属作为人质留在京城。都督的主要佐吏长史、司马、参军等,由中央委派。皇帝还派军师为监军,监视和节制都督的行动。曹魏推行的上述措施,对于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将帅擅兵,巩固国家统一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不过,都督手握重兵长驻地方,不可避免地会由中央集权的代表蜕变为地方势力的代表,危害中央集权。这种弊端在曹魏末年已经明显地暴露出来(参看陈琳国《论魏晋南北朝都督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4期),从而都督制的积极作用也就逐渐为消极作用所取代。
蜀汉实行与曹魏都督制相类似的制度。如曾任魏延为汉中都督、邓芝为江州都督、廖化为永安都督。蜀汉都督统率的军队同样是派驻于战略要地的中央军。但蜀汉都督并不一定都由将军担任,如严丰为江州都督、李恢为庲降都督,二人都是文官。
与曹魏、蜀汉不同,东吴所设的都督,则遍于京畿和地方,凡是统率中央直辖军屯驻于一个战略要地的,都称为督或都督。长江一线与东南沿海是东吴的重点布防区,缘江自西而东置有信陵、西陵、夷道、乐乡、江陵、公安、巴丘、蒲析、丐中、夏口、武昌、半州、柴桑、吉阳、皖口、濡须、芜湖、徐陵、牛渚诸督,沿海自北而南置有吴郡、三郡(会稽、临海、建安)、广州、交州等都督(谢钟英:《三国疆域志补注》),东吴的都督一般都由将军担任,有的还兼领刺史或太守。
与曹魏不同,蜀汉的都督都以郡为辖区范围;东吴的督、都督辖区范围大小不一,州、郡、县均有,其中郡级居多。都督的辖区范围既小,领兵人数亦少,而都督的员额却很多,兵力布署比较分散,因而蜀汉、东吴的都督一般不大可能像曹魏末年的都督那样,演变成为危害中央集权的地方势力。
三、州郡领兵制的重建
建安前期,州郡一般不领兵,屯驻于地方的军队基本上是各地都督所统率的中央军。建安十三年(公元208年)曹操任丞相后,接受主簿司马朗的建议,于部分州郡置兵,“外备四夷,内威不轨”(《三国志》卷15《魏志·司马朗传》)。至明帝太和年间(公元227一233年),曹魏所辖十二州之中已有荆、扬、青、徐、幽、并、雍、凉8州置兵,置兵的郡也有近20个之多。曹魏末年,除司州外,诸州普遍置兵。州郡兵归州郡的长官统辖。
曹魏的地方行政体制为州、郡、县3级制。州置刺史或置牧,多加将军名号,也有少数是以持节都督兼任,不兼军职的叫“单车刺史”。郡置太守,领兵的加将军名号;置都尉一至二人,为专职的郡级军事长官。不论都督兼任刺史与否,州一级一般都有军府与州府两套机构并置,各司其职。都督兼任刺史或刺史加将军名号,集军事权力与行政权力于一身,屯驻地方的中央军与地方军的界限逐渐消泯,这就为地方势力的发展大开方便之门。
同曹魏一样,蜀汉、东吴也重建了州郡领兵的制度。蜀汉仅有益州一州之地,各郡太守领兵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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