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弥补行、社融资缺位。据调查:2004年,临潭县金融机构接到中小企业贷款申请10户,实际发放l户,接到中小企业贷款申请金额850万元,实际发放150万元,实际发放金额只占申请金额的17.65。这些资金缺口只有靠民间融资来弥补。
从弊的方面来说:
1.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民间融资的大量存在,使大量资金游离于社会中,特别是不利于国家对当前固定资产投资等重点调控项目的实施。同时给国家对社会资金流量流向等宏观经济预测带来不确定因素。
2.不利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民间借贷资金在金融机构体外运行,国家难以掌握其数量、投向、分布和运行情况,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很难将其纳入其中,既不利于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也影响了国家的宏观调控。
3.影响和谐社会建设效果。由于民间借贷大多以信用方式为主,手续简易,而且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很少,难以对其实施有效规范,致使其经营随意性大、违规现象多,极易引发金融秩序混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甚至案件,如不加以规范和引导,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加上个体私营经济盲目性大、规模小、承担风险能力差,借款人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将无力偿还债务,并引发债务纠纷,进而影响县域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创建。
4.影响经济结构调整。临潭县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除了受银行信贷收缩、融资渠道狭窄等客观因素外,与企业自身产品结构单一、科技含量低、不符合产业政策也有一定联系。民间融资存在和发展,为它们维持生产提供了土壤,投机性较强,跟风明显,易造成经济结构不合理。
5.加重借款人负担。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国家法定利率,借款人要支付高额借款利息,使部分借款人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并形成越借越穷、越穷越借的恶性循环。
四,对策:趋利避害。
1.尽快制定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融资行为。无规矩,不成方圆,民间借贷既然作为一种国家融资主体之外存在已久的信用补偿形式,并且在各个时期对经济发展起了推动作用,那么就应该以市场经济为准则,依照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尽快制定适应其规范发展的《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条例》等。明确其借贷限额、利率,明确其权利与义务,严禁其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规定只能是自有资金暂时闲置而进行借贷活动。同时作为一种借贷收入,应向税务部门纳税,要指定专门机构对其监督管理,用法律法规等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运行。
2.要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发挥支持农村经济主力军作用,同时,各家商业银行要放低门槛,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农村信用社要对个体私营企业在信用评级基础上进行综合授信,创新信贷营销体制,以加大对农村经济、个体私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3.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金融部门要发挥信用_中介的职能,积极开办个人委托业务,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金融机构可按照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责任。这样既可增加银行收入,又为资金出借者减少了风险,使地下的民间借贷行为逐步走入“阳光”下,成为规范的市场融资行为。同时,可将民间资金纳入国家信贷监测盘子,便于宏观调控。
4.加快利率改革。人民银行要加快存款利率的改革步伐,实行存款浮动利率,使金融机构尽最大力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同时,配合贷款浮动利率,增强放贷能力,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从而减少民间融资行为的发生。
5.完善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创造宽松融资环境。融资困难已成为制约临潭县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以及农民增收的“瓶颈”,而担保困难又是“瓶颈”中的“瓶颈”。在问卷调查“银行、信用社贷款难的主要原因”一项时,“找不到担保人”占比45,“银行、信用社的资金紧张”占比30,“抵押不足”占比15,“手续烦琐”占比10。针对上述情况,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担保体系和贷款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解决贷款担保难问题。
6.各级政府及执法部门要正确对待民间借贷对辖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本身匮乏,融资渠道单一,加之目前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融资途径更少。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有其积极的一方面,政府’部门应正确认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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