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巨额银两取得垄断经营权,盐商坐收暴利
盐在中国历史上本来就是一个长期被垄断经营的对象,汉代与唐代都曾把垄断盐利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授予盐商绝对的垄断经营权,这是明清时期才有的事。
明初,因为北方边境大量囤兵以防御蒙古势力,所以朝廷规定盐商必须先纳粮到边塞,然后由官府视纳粮的多少颁发盐引,商人拿到盐引后才可以到盐场领盐行销,这种制度叫做“开中法”。到了明中叶,开中法逐渐废弛,出现了盐引卖不动的局面。
万历四十五年(1617),负责整顿盐政的袁世振开始推行“纲法”来消化积压的盐引。他把商人手中的旧引分为十纲,编成册子。每年以一纲行旧引,九纲行新引。为了避免新的竞争,便于管理,商人的数量受到了严格控制。每年发行新引时,都以纲册原载的商人与引数为依据,册上无名者不得加入。这样一来,那些册上有名的商人(所谓“纲商”)就得到了政府特许的垄断经营权,可以借此攫取巨额利润,而且这种权利是可以世袭的。
清初沿袭了明代的盐法。盐商运销食盐,须先向盐运司交纳盐课,领取盐引,然后到指定的产盐区向灶户买盐,再贩往指定的行盐区(叫做“引岸”)销售。然而盐引并不能随便领取,商人必须以引窝为据,证明自己拥有运销食盐特权。为了得到引窝,商人又必须事先“认窝”,也就是交纳巨额银两取得官府授予的垄断经营权。
在盐法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盐商的角色发生了分裂,出现了窝商、运商、场商、总商等名目,他们在食盐的流通过程中各有不同的职能。窝商,也叫业商。清初本来没有窝商、运商之分,凡是有引窝的盐商都是自己运销食盐。之后,因为一些有引窝的盐商缺乏资本无力贩运,就将引窝租给无窝的商人经营,于是便有了窝商、运商之分。
窝商自己不经营盐业,而是纯粹靠出租引窝坐收巨利,是盐业垄断性的最突出的表现。运商,也叫租商。运商想要贩卖食盐,必须先向窝商缴付“窝价”,租取引窝,然后到盐运司衙门纳课领引,他们在食盐的流通过程中起着产地与销售地之间的桥梁作用。场商,是在指定的盐场向灶户收购食盐再转卖给运商的商人。他们攫取了收购盐场全部产盐的特权,所以往往采取不等价交换的手段,残酷剥削生产者。
明清时期的盐法采取这种“纲商引岸”制,背后有种种复杂的原因,但是最直接的原因在于明清时期的国家没有太多的力量直接控制社会经济,所以倾向于采取“包”的形式,抓住实力雄厚之人,责成他们承包到底。这一点,在总商的设置上表现得特别明显。总商,又名商总,是运商中家道殷实、资本雄厚的人,盐运司衙门指定他们为总商,把散商分隶于他们名下。每年征课办引的时候,总商要监督完成,还要负责查禁私盐,朝廷如有盐政方面的举措,也往往要与总商协商。
除垄断经营权之外,朝廷还给盐商以很多其他优惠条件。如允许他们“加价”(提高官定售盐价格)、“加耗”(增加每引的斤数)以及“借帑”(即从国库里借钱营运)。有了这样的保证,盐商可以说是坐收暴利。
在盐的收购、运输与销售各个环节,相关官员无不伸出贪婪的手
盐商虽然手握垄断经营权,可以牟取暴利,但是朝廷和官府并不是白给他们这些好处,而是指着他们增加财政收入,因此,他们的负担也很沉重。按照道光年间的两江总督兼两淮盐政陶澍的说法:清朝初年,两淮盐区(行销的地方包括今天的河南、江苏、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六省)的正纲盐课银原有90余万两,加上其他杂款,也只有180余万两。但是到了乾隆年间,这个数字已经达到400余万两银,是原额的好几倍。而到了嘉庆二十年(1815)之后,两淮盐区每年需要交纳的款项竟然达到800余万两之多。
盐商的负担还不止于行盐纳课,他们还要承受官员的额外盘剥。朝廷为了加强对盐课的征收,设置了各种机构和官员,这些官员除了领取俸禄之外,还有一笔丰厚的养廉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他们的贪污**行为。但是,他们仍然把盐商视为圈里的猪羊任意宰割,明勒暗扣,无止无休。
在盐的收购、运输与销售各个环节,相关官员无不伸出贪婪的手,雁过拔毛。道光朝的包世臣说:“淮商办运,纳请引、呈纲、力听钱粮,在运司一衙门,设收支、广盈、架阁、承发四房,出入各五、六次,遍历经、库、知、巡四首领,皆商厮名走司者主之,故商命每悬走司之手。然后转历分司、场员、坝员、监掣、批验、子盐各衙门,然后盐得上船赴岸。凡经一署,投一房,则有一次费。合计所费,殆浮正杂,而迂曲备至。”可见盐政衙门内部机构复杂,官员们层层盘剥,商人自有其苦衷。
当时有人指出,在所有需要与官府打交道的事情里,没有比盐商办盐更艰难繁重的了。合计下来,商人暗里支出的费用几乎相当于成本的一半。雍正时期,皇帝厉行改革,把很多陋规都进行透明化处理,确定下来,免得官员浮收。两淮盐区规定盐商要以“公务”的名义送给盐政每年8万两白银,以“薪水”的名义送给盐运司每年4万两白银。
此外,每逢盐运使有离任或外调的,盐商也都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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