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出在汇通商厦售出的东芝c2卡拉ok放像机是否属假冒商品。这种放像机系深圳加装,且未经东芝授权。此事已经有关部门查处,并同意汇通商厦将该机作出明示降价处理。该机进价每台二千元,后降为一千五百五十元。并标明“深圳组装”。经鉴定,其降价后售价与该机价值相符,没有以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又认为:“深圳组装”的标签说明不能完全表明该机实际,商家应承担责任。最后,经合肥市中级法院判令汇通商厦返还王志明购机款及利息。
另一名消费者朱超刚九六年四月在包括汇通商厦在内的合肥几家大商场购买了一万六千元的东芝五号电池,然后依承诺索赔,按说朱超刚购买这批电池时,他对索赔就已胜券稳操了。因为,东芝公司已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人民日报》上公开声明:东芝五号充电电池早已停止生产和销售,中国市场上前所售的这种电池几乎都是假冒品,使用中有可能爆炸!合肥市有关部门也已查明,上述商品是商场从摊商处以每节三元左右的价格进货,然后以十元左右的价格售出的。但是,法*的判决遇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适应问题。法院认定商场电池属假冒产品,但却以其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作出加倍赔偿的判决,而朱超刚则认为:赔偿应以商家承诺为依据。王志明在向法院起诉时要求法院判决“假一罚十”。他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加倍赔偿,在法理上属于授权性规范,而不是禁止性规范,对“假一赔十”应按《民法》第六十二条对待:“民事法律认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商家的承诺,正是一种附加条件。
朱超刚不服合肥市区法院的判决,决意向合肥市中级法院起诉。
两起索赔案的出现,给商家和消费者的震动是很大的。王志明起诉汇通商厦与上海一百合肥店的信息传出的时候,主管部门急急忙忙突然于当年五月二十六日宣布:倡议活动已告结束,结束时间宣布为当年三月三十一日。商家的承诺,说不玩了,就不玩了。
201职业索赔
合肥市的索赔风波,只是全国“索赔业”的一个缩影。我这里把“索赔”称作一项事业,那是因为,在目前的中国,假如索赔能够得到强有力的法律支持,那么,它满可以成为一门专门的事业,而且,可以致富。这项致富事业,是建立在中国假货充斥市场、花样百出、防不胜防这一现实上的。
北京,一位二十四岁的青年,在中国被作为打假“专业户”最先被传媒推出:王海因“打假”而致富。不过,饶有兴味的是王海的行为却引起了许多人的不理解或不满。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节目中,有人直言不讳地说王海以打假索赔谋利,是心绪不正。王海困惑了,他说:抓贼的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得到正义的奖赏,他还是去抓了贼。人们有什么权利去指责抓贼者心绪不正而反倒不去指责贼呢?
这位二十四岁的山东小伙子,自一九九五年三月在北京开始购假索赔,打假足迹遍及全国大中城市。北京、广州、天津、西安、重庆……处处留下了王海打假的佳话。一九九六年,王海在北京注册了全国第一家专以打假为业的民营公司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王海本人的经历和经验,被他总结为“王海理论”,计有以下观点:
☆王海行为不是知假买假。法律上的“知”是指经过检验鉴定认证的“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至多有些怀疑而已。
☆王海是消费者。消费者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的。至于如何消费商品,只要不违反法律,任何人无权干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允许索赔的规定,针对的是“有斯诈行为的”,而不是“欺诈”。由于“斯诈”必须是故意的,一些商家常把《消法》中索赔的事由解释为“斯诈”,企图借此免责。
☆商品产地标记虚假属欺诈行为。
王海还提醒索赔者,请商家开发票时一定要写清产品的品牌、型号、价格、产地、数量等项目,以便到时作为可靠凭证;索赔时一开始不要带记者,否则商家认为赔不赔都要曝光,干脆硬到底。
202购假定律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旅游业带动的书画畅销,使国内的假画业同时兴趣,呈现出作坊式生产的特点。大量的名人字画赝品被附和风雅的阔佬收藏甚至为不明真相的外国人购买流向海外,制作者和经营者收益颇丰。
北京和广西等地都查获过类似的书画作坊。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假索赔案作出民事裁决,查明被告北京乐万达商行售出的两幅署名“悲鸿”的徐悲鸿国画系临摹仿制品,被告在出售时以假充真,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决定收缴落款为“卅三年暮春悲鸿写”和“悲鸿”的仿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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