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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婚姻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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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涉及到军人的,那么会比较复杂一些,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来,在团级以上,是有军事法庭的,真是长知识了,林萧以前是不知道的,只以为军级以上的单位才有军事法庭呢。要是双方都是中国公民,但是都到国外旅游去了,一方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样,也是很辛苦,因为出国的要赶紧赶回去了。

要是一方是精神病人或者是植物人,这样的话只能属于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婚姻问题,而不能通过行政程序协议离婚的。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配偶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不过这种事情处理起来还是很费事的,变更后的监护人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此时,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

在审理离婚案件之前,要先进行调解,通过这种司法调解,说不定可以挽救一部分的婚姻呢,不过一般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基本上都是意向很坚定的,常见的就是,调解离婚无效,然后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一审判决离婚的,法院要告诉当事人在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结婚,估计没有那种一边离婚的事情还没有办好,就开始急不可耐的张罗着结婚了包,当事人要是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才是终审判决,凡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没有新理由的,在6个月里原告是不可以重新起诉的。但凡涉及到军人的,那么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绝对不是一件易事。林萧的表姐本来就是要和一个军官结婚的,表姐长得很漂亮,要是林萧的表姐和军官结婚的,那么估计一辈子都别想离婚了,这个完全不符合那个表姐的性格,因为那个表姐很喜欢四处游玩,而且性格也很活泼,追求她的男生有一大把一大把的。好像在林萧上小学的时候,那时候,表姐是上初中,记得又一次回老家,林萧里放了好多的情书,当时,林萧就知道了一件事,那个表姐分明就是班花啊,其实,林萧很佩服她的表姐的,虽然没上什么大学,但是思想很开朗,因为学的是导游什么的,所以她经常去很多地方玩,这让林萧很羡慕。

说到旅游,虽然林萧也梦想着去中国很多的地方去玩,小时候,最喜欢的是江南的那种水乡,黑白墨水画一般的景色,像是乾隆皇帝在大明湖遇到夏雨荷的那种江南小镇一样,真的很美丽,其实很多学生都喜欢那种风景,估计是受到还珠的印象呢。

后来,长大了一些后,虽然对江南的风景依然喜欢,但是林萧就更喜欢法国普罗旺斯的薰衣草园了,那是个爱情的浪漫圣地。最好和蒋安安一块儿去,林萧决定在23岁时一定要去法国的普罗旺斯玩,即使只是在那儿带一个星期,也是值得的,记得林萧在大一的时候,说过一句比较有道理的话,那就是,去什么地方并不重要,关键是和谁一块去。虽然林萧现在仍然是个单身汉,但是爱情这个东西本来就是可遇不可求的,所以,林萧抱着一定要找到等待自己的那个人的态度,先完善自己的人生,然后等到找到那个人以后,牵着她的手,走遍世界浪漫的每一个角落,在爱情的果实成熟之时,林萧将不会放手。

在离婚案件中,不一定要本人去做,可以有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不过虽然本人不用发言,但是需要出庭,要是真的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比如说在国外不能及时赶回来,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或者是当事人不想公开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毕竟结婚离婚那也是人家的私事儿。

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个规定主要是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人家说军嫂是不可侵犯的,一点儿没错。

这个和之前林萧表姐的事情一样,好在表姐现在还没有结婚,因为法律上很重视对军人婚姻的保护,这样可以巩固人民军队,提高我军的战斗力了。

但是要是林萧的表姐也是现役军人的话,那么就不适用有关保护军人婚姻的条例了,不过,要是军人自己主动提出离婚的话,也不受这条法律的限制。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话,那么就不受此条的限制。同样的,要是军人那一方犯了极大地错误的话,那么就不能怪配偶了,比如说军人重婚和与别人同居的,或者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或者是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个不止是家庭容忍不了,军队估计也不会这样放纵自己的士兵的。总之,现役军人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就不能怪配偶了,到时候离婚,配偶是可以提出的。不过,这个一般不会发生,因为军队管得就够严厉的了,所以一般来说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是不容易离成的。

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有一个法律规定很正确,就是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是不能够提出离婚的。这个也应该是人之常情,不能说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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