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官吏、三老(乡官、掌教化)和北边骑士外,凡有轺车(即小马车)的,一乘抽取一算;贩运商的轺车,一乘抽取二算;船五丈以上的抽取一算。
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的人,罚戍边一年,并没收他们的财产。有敢于告发的人,政府赏给他没收财产的一半,这叫“告缗”。
禁止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家属占有田地和奴婢,敢于违抗法令的,即没收其全部财产。
这些法令对那些拥有巨资的大工商业主是很不利的,因此遭到他们的激烈反对。但在桑弘羊的坚持下,终于推行下去了。尤其是告缗令的推行,中等以上的商贾之家,大都被告发了,没收了上亿的财产和成千上万的奴婢。没收的田地更多,大县有几百顷,小县百余顷,不少中等以上的商贾因此倾家荡产。而政府的收入却大大增加了,国库也充实起来。
二是统一铸钱。汉初,政府对铸钱采取放任政策。当时政府铸造的钱币与实行重量悬殊很大,如刘邦时的荚钱(即五分钱),吕后的八铢钱,文帝、景帝时的四铢钱,币面都是半两(二十四铢为一两),实际重量却往往不足。钱币铸造不统一,铜钱大小、轻重又不一致,所以币制非常混乱,这给私人铸造劣钱造成了可乘之机。币制不统一,劣钱大量出现,势必会造成市场混乱,社会不安,特别是铸币权掌握在贵族富豪手里,他们可以依仗经济势力与中央对抗。元鼎四年(前113),桑弘羊提出了整顿币制的措施。一方面把铸币权收归中央,禁止各郡国私自铸钱;另一方面又统一货币,下令郡国销毁旧钱,把铜输送中央,另造新的五铢钱,由掌管上林苑的水衡都尉所属钟官、技巧、辨铜三官分别负责鼓铸、刻范和原料供应,新币是由上林三官管理铸造的,所以又称“上林钱”或“三官钱”。当时三官钱通行全国,是惟一合法的钱币。
三是假民公田和移民屯垦。这是桑弘羊为解决对匈奴连年用兵、粮食不足的困难,以及安置流民,巩固汉朝边防所采取的一项措施。“假民公田”即政府将内地官田租给农民耕种,向农民征收假税(即田租)。“移民屯垦”即征发戍田兵士,进行军事屯田。这一措施使一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重新回到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一方面大批的流民得到安置,缓和了因土地兼并引起的阶级矛盾,另一方面使内地许多土地得到垦殖,西北边郡也得到初步开发。
桑弘羊在理财方面表现出的出色才能,使汉武帝极为欣赏。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被提升为治粟都尉,并代理大农令,挑起了总管国家财政经济的重担。这一年,桑弘羊四十四岁。天汉元年(前100),桑弘羊被正式任命为大司农。他从代理大农令到大司农,共十三年的时间,这个时期是西汉王朝的鼎盛时期,也是桑弘羊在财政工作中最有成效的时期。这一时期,他参与制定和推行了一系列重要的财政政策。
一是盐铁官营。关于盐的官营,实际上采用的是“民煮归官”的办法。盐户由政府招募,煮盐的费用由盐户自己承担,政府只供给他们生活费用和煮盐的铁锅,煮成的盐由盐官负责统购统销。关于铁的官营,是在产铁的郡设置铁官进行生产,不产铁的郡设置小铁官负责销售。盐铁官营以后,生产规模扩大了,也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而桑弘羊自己更认为官营盐铁不仅有利于国计民生,而且还有杜绝豪强兼并,消除地方割据势力,巩固国家统一的作用。后来他之所以遭到大工商业主和贵族官僚地主的激烈反对,其原因即在于此。
二是均输平准。均输是西汉政府通过赋税的形式,对于从民间征用的各类物资实行调剂的一种手段,即各郡国应上交中央的贡物,一律按当地市价,折合成当地出产的、价格低廉的土产品,交与均输官,再由均输官运往缺乏这些产品的地区高价出售。这样既可免除各郡国输送贡物入京师的困难,又能随时调剂中央所需要的物品。同时封建官府不费一文即可得到土特产品,在辗转贸易中获得巨大利润。平准是为了统制商品的交换和买卖,平衡商品价格,在京师长安设立的一个机构,即大农诸官以各地输进的物资和工官所制造的各种产品为资本,当京师某种商品涨价时,即贱价抛售;反之,如果某种商品跌价时,即大量收买。它的任务是稳定京师市场物价,打击工商业主的囤积居奇和投机倒把活动。桑弘羊创立的均输平准,对于增加封建国家的收入,以缓解财政困难,成效是很显著的。因此,武帝赐桑弘羊爵为左庶长,黄金二百斤,以示鼓励。
三是酒类专卖。天汉三年(前98),实行酒榷法。即由官府供给私营酿酒作坊以谷物,酒曲等原料,规定酿造的格式,具体生产由私营作坊分散独立经营,酿成的酒归官府所有,私人不得出售。这样,官府虽不垄断生产,但却控制全部产品,实行专卖。酒类专卖后的赢利是相当可观的,它与当时的盐铁、均输并称为国家主要财政来源的“三业”。这三业的实行,为扭转武帝时的财政危机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轮召诏令露祸端
天汉四年(前97),桑弘羊被贬为搜粟都尉。在这之前,桑弘羊有一个子弟犯法,被执金吾(负责京师的治安)杜周逮捕。按照法律,子弟犯法,父兄要连坐。所以桑弘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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