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的华团也效仿马化控股创建了各式经济组织,到1985年,据说已有200多家乡团所属控股公司。马华公会推动华团进入这一经济活动的理论认为,如果动员起当时4000余个华团的有形资产和人力资源,那将会极大地加强华人的经济地位,就会使广大华人有能力与以国家为后盾的马来人进行竞争。陈群川曾讲道:“创组华团控股公司是华裔同胞对于民族经济处境深入检讨之后所作出的积极反应。华团创组控股公司体现了华裔同胞在经济上自动自发、自力更生和自强自救的意志和精神。”当时,华人中最大也最有影响的华团即马来亚中华商会联合会也创组了自己的控股公司——商联控股(unico),1985年成立之初,筹集资金达5000万。
新经济政策时期,当马华公会和华团纷纷组织控股公司之际,华人中还有大批私人企业家并未选择加入马华公会领导的合作化运动。他们中的一些人采取了另外一种发展策略,即采取了与马来政经人物合作的方式。在他们看来,1975年国家颁布的《工业协调法令》恰好为他们提供了这样的机会。“这些企业家利用该法令,在自己的企业中吸收了与政界有密切关系的马来保护人兼合作者,以便能借助其影响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尤其是达到清除官僚所设上市障碍的目标。巫统领袖、资深官僚、高级军官、皇室成员等作为少数股东加入华企,充任公司董事,便为企业获得许可执照、经营特许权、商业合同和其他机会等打开了方便之门。”据说,华裔企业界当时有三类商业巨头,一类叫做“旧富翁”(old money),这是新经济政策之前就有的,新经济政策时期他们经营的企业继续保持了很好的发展;一类称作“新富翁”(neoney),是新经济政策时期才涌现出来的,正是他们与马来政经人物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在经济上形成相互依靠和互补的关系;还一类是“家道中落的富翁”(declining money),他们是早在战前就已存在的,包括那些锡业大亨和园丘业巨头创建的老式家族企业,然而这些企业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却停滞不前,或衰落了,原因是企业继承人未能或不愿适应新形势,尤其是为《工业协调法令》所累,宁愿放弃增长,也不愿让马来人染指其企业。该法令的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华人企业的规模,因为他们有时宁愿把公司分解为一些小公司以规避法令要求,所以,到1985年,政府再度修改《工业协调法令》,把从工商部申请制造业执照的条件,提高到了拥有rmi 000 000的股东基金和50名全日制工人,到12 500 000和75。相应地,华企里面中等规模者亦有所增加了。
无论是新经济政策时期,还是这之前,马来西亚企业界出现的华巫经济联合体,从族群关系角度而言,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现象。因为,早在独立前夕,华巫在政治上通过联盟以及后来的国阵,就已建立了密切的联系,这保证了华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国家的决策。在经济领域,华裔企业家与马来政经人物的联合,虽不像政治上马华公会和民政党那样号称是代表整个华裔族群的,而基本上是出于企业家个人的行为,但是,这一联系在整体上保证华人经济成功中所起到的作用还是不应该低估的。所以,有学者讲:“华巫企业联盟的形成是新经济政策时期华人经济成功的一个关键要素。从‘阿里一峇峇’的象征做法到(新经济政策时期的,括号内这句话为引者所加)真诚合作,华巫联盟使得华裔企业家与马来企业家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有益的合作。”
新经济政策时期,或出于认为国内环境不够理想,或者是国外更有利可图,华裔企业家还瞄准了国际市场,将很多资金投到了国外,这对需要大量资金的马来西亚不能不说是一种损失。“大致上,自80年代后期,率先到海外国家如澳洲、四小龙、中国内地以及在太平洋边缘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投资,有一些迹象显示,他们已乘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势,跟外国企业作策略性的结盟,投资一些新领域。”
三、马来化政策下的华文教育新经济政策时期,巫统控制的国家政权在占据政治支配地位的基础上,经济上实行的是土著(马来)至上主义的“扶弱政策”,与之相一致,文化上则继续执行其一直以来的马来主义同化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华人的文化教育也就面临着比以往更大的困难,因此,对于广大华人而言,争取本民族文化教育的发展权利,就成了这一时期努力奋斗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华人文化大会与《国家文化备忘录》1971年,马来西亚召开了国家文化大会,出席会议的百余位学者中,仅有4位是非马来人,其余都是马来人学者。正是在这次大会上,通过了有关国家文化建设的三大原则:第一,国家文化应以原地区原住民文化为核心;第二,其他文化中适合及恰当的项目,可接受为国家文化的一部分;第三,回教是塑造国家文化的重要因素。三大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马来西亚多元族群的文化精神,且其以一种文化(以马来文化为主的土著文化)为核心来缔造统一的多元文化体系,从国家认同角度看,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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