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已经倒在了血泊之中
整个房间也顿时一片慌乱
趁着这个机会,枚青已经走到了窗户面前,然后毫不犹豫的撞开了窗子,然后整个人朝外面跳去
可是,就在刚刚跳出去之后,一张大网迎面扑来,而自己根本就没有办法躲避,一下子被网了一个结结实实,大惊之下连忙用力的挣扎,可是这网非同一般,这越挣扎越紧
直到两柄刀架在了自己的脖子上,枚青这才停止了挣扎,怒道:“有种杀了我”
刚才在房间里面说话的人这时候走了出来,笑道:“当然会杀了你,不过不是现在”
当然不是现在,所谓的杀一儆百,对于朝廷也好,皇帝也好,最担心的其实就是怕人造反,所以造反一般而言都是很重的罪,完全会被株连九族
九族,从古代族诛的实际情况看古代九族应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儿及外孙一家。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一家。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株连九族,就是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这一违背人xing、情理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恤刑原则的暴虐刑制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源。
椐《尚书》记载,夏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的训词中威胁部下,警告他们如果在战争中不听从命令,就会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被称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记载。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纣,竟赫然为两位后世所追仰效法的‘圣王‘--夏启和商汤。这实在是一个令后世儒子们感到尴尬的事情,并由此导致他们在注疏中或干脆否认,或妄断‘圣王‘之语不过是‘迫胁‘而已,并非会付诸实施。作为经典,《尚书》的这些简短记述给后世的统治者肆无忘惮地滥施族刑提供了理论上的口实。
明时,族刑株连的范围又得以扩大。明太祖朱元璋是‘以刑去刑‘思想的信仰者,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贯彻了‘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指导思想,即对属于‘典礼及风俗教化‘xing质的一般犯罪减轻处罚的同时,加重了诸如‘谋反‘、‘大逆‘这类重罪的惩罚,有犯不仅本人凌迟处死,其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废疾,一律处斩。显然,与唐朝相比,这将使被杀的人数成倍增加。所幸‘刀下留情‘,尚未bo及女xing亲属,但她们仍难逃‘给付功臣之家为奴‘的厄运。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且在具体执行上更呈宽滥的趋势,而成祖朱棣诛杀方孝孺则更是登峰造极
而最应该诛九族的,在这些皇帝的眼里就是造反,现在这些将领做的事情就是造反,也就是国家的敌人
对于造反之人,即便是处刑也不是砍了脑袋就了事,而是凌迟
凌迟也称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的,凌迟本意为:“缓缓的山丘”。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
汉朝以后,一个好的王朝必须尽力抑制死刑的数量,必须废除最残酷的肉刑。因此,隋朝为他们的权力制定了“五刑”:笞、杖、徒、流、死。唐朝也采行这项系统,后来的几代亦相继跟随,唐朝的刑罚有明显减轻。如果有司为了逼供而施以折磨,那么绞刑或斩首的死刑,便不能理解为,使被告遭受痛楚--745年的唐朝甚至考虑废除死刑自安史之乱起,战乱频仍,因此经常施行极刑,当时进入一段难以解密的时期:理论上,隋朝与唐朝仍旧施行五刑的系统;实际上,从法典来看,则规定了许多更残酷的做法。
宋朝“凌迟”刑的持续扩张,但同样地王权拒绝更改刑律,因此《宋刑统》仍然不见“凌迟”的名目。首先,它是遵循人类宗教的牺牲教义,用以对抗流血叛乱的紧急措施。宋真宗诏令禁止大臣杨守珍支解叛乱者。宋仁宗时,王安石变法爆发党派之争,除了凌迟,腰斩也成为当时经常使用的刑罚。马端临在
文献通考》指出,大臣用这些刑罚吓阻想要谋取皇位的官吏。南宋时期,凌迟的刑罚愈来愈多,但也有官吏反对,例如陆游的陈情奏表,我在后文仍有描述。“凌迟”从来不曾编入宋朝的法典,因此想要了解实际的施行情况相当困难。我认为:用于惩治叛国罪中的叛变、共谋,仍属有限,这是可能的情况。
元朝正式将“凌迟”明定为刑法的一种死刑。其次的重点是,他们将它视为蛮族对汉人宣扬威权的工具,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元朝法律和南宋末年一样,将凌迟予以合法化。元朝初年,凌迟不再成为暴动镇压、危险宗派的一种极端手段,而成为特殊犯罪的常见刑罚。而到了后来,凌迟已经并不陌生
喜欢大明仅一位请大家收藏:(m.shudai.cc),书呆网更新速度最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