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马鞍山市18名考生在今年全省统一组织的招警考试中,据称各项成绩优秀却没有被该市人事局录用。近日,18名考生中的汪某和胡某一纸诉状将该市人事局告上花山区法院。
两原告汪某、胡某诉称,2004年3月份,原告在马鞍山市人事局报名参加了今年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安招警考试,顺利地通过了笔试、体能测试和面试,以优异的成绩进入了报考职位1:1的名额范围内,并参加了市人事局组织的身体检查。6月14日,市人事局公布了体检合格考试名单,合格名单中没有原告姓名,后原告及其亲属多次到人事局查询,并将有关情况书面作了反映。但是人事局的工作人员总是搪塞,不给原告任何答复,一直没有告知被淘汰的原因。另外,根据《体检通知书》第4条之精神,当事人对体检中的异议项目有要求复检的权利。而体检医院和市人事局均未告知当事人这一权利。在体检中诸如血压、身高、b超、x光、视力检查不合格者,当时都进行了反复检查,人事局视为原告不合格的项目为什么不通知原告复检?人事局有什么依据认定原告不合格的项目不能复检?人事局至今不出示原告不合格的依据,就应视原告为合格。因此本次体检违反了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另外,市人事局擅自将本次体检考生正常心律60~100放宽为60~105(医学界定60~100属于正常心律)。医学规定,心律每分钟60~100次属正常范围,否则属于心电图异常。因此,该市人事局在本次考生体检中违规操作,违反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标准》第十五条之规定,为许多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的考生大开了方便之门。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平等竞争权。另两当事人报考的是普通民警职位,综合成绩分别名列第8位和第39位,人事局录用考生应考虑其综合素质,从高分到低分按序进行公平录取。
因此,两原告汪某、胡某认为,本次招警,市人事局违反了国人部发[2003]34号文件精神,违背了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人事局违法放宽体检合格标准的行政行为,依法对人事局认为原告身体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据悉,该市花山区法院将于7月27日开庭公开审理此案。
转自安徽市场报新闻中心/news/shownews.asp?id=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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