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为悲惨的是: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一女主人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事后数人被政府以暴力抗法拘留。
这三起案件说,自本世纪以来开始激化的城镇拆迁和土地征用的社会矛盾丝毫没有得到缓和。而且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这类问题上,趋于更严厉的暴力倾向,不但用暴力拆迁,而且事后动用刑事手段对付抵抗。
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并是冷酷无情的,而是充满人性关怀的。我曾考察欧洲城市化中的公众参与。英国的政府官员告诉我,即使政府拿到了法院的强制拆迁令,但也不会对不愿搬迁的老人和弱进行强拆。在上述案件中,不但法律被践踏,而且人的生命被严重漠视,在明显要生流血事件时,政府官员仍然要强拆,使政府在人性和道德面前蒙羞。
从这些事件,大家关注为什么这类暴力拆迁事件得不到遏制?2003年,南京玄武区居民翁彪,因不满拆迁办给的拆迁补偿过低,在没有达成协议情况下为抵制野蛮强制拆迁,点燃汽油。继当年8月南京生拆迁户死亡惨剧后的3个星期,安徽青阳县村民朱正亮在北京金水桥前泼油,点火。这些以惨烈的方式抵抗暴力拆迁的行为曾一度引起全社会对暴力拆迁的强烈关注和愤怒。有关部门也曾出台一起具体的政策,下达文件,要求缓解拆迁矛盾,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2004年修改宪法,要求宪法中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呼声成为对解决这一问题的期望。于是有了宪法第十三条加强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保护性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但必须给予补偿。
当人们对宪法充满期望的时候,但是,宪法并没能挡地方政府对土地和城市开的贪婪。就在宪法修正案刚通过的时候,某地政府的大学城拆迁就铲平了居民绑在大门上的宪法文本和美丽的别墅,也推倒了北京黄振坛老人持宪法守候的四合院。宪法刚修改后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时就显得苍白无力。
20011年6月的制的《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它就是引近年来拆迁矛盾频埋下的隐患。这个拆迁条件成了违法暴力拆迁的合法依据和保护伞。
在本文初三个血的案例中,政府和拆迁都是以《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为依据,高高举起那推土机铲,不可挡地横扫一切挡在政府和开商面前的公民住宅。这个在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它所向披靡,征服一切抵抗,在大讲以人为本和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是到了应该废除修改它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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