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则天时代为什么会有不低头的法官?
弗朗西斯·福山说,一个良好的政治秩序有赖于三大要素,它们分别是国家、法治和负责制政府。以此来衡量中国的历史会很有意思。在福山看来,中国是政治的早熟者,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成为符合马克斯·韦伯定义的现代国家,有统一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完整的官僚任用制度,对广大的疆域以及众多的人口施行非人格化的管理,因而堪称“国家形成的范本”。
然而良序的另外两个要素:法治和负责制政府,在中国的历史中一向是稀缺之物。所谓负责制政府,意味着统治者要对治下的民众担起责任,并把他们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这实在太难为君主了。儒家传统的一大功能就是通过教育的方式,促使统治者在官僚士大夫的辅佐下,接受经邦纬国的训练,感受自身对民众的责任。但由于这不是正式的制度,也没有程序上的限制,因而将其称为道德负责制仍属勉强——它让中国总是陷入好皇帝与坏皇帝的循环更迭,摆脱不了“一治一乱”的历史宿命。实际上中国传统政治中惟一正式的负责制是向上而非向下的,下层官吏对上级负责,上级官僚对皇上负责,民众的利益从未真正得到关心。
真正的负责制必须制度化、程序化,这就牵涉到另一个要素——法治。然而与责任制相比,中国的法治就更加缥缈了,甚至无从谈起。如果有人用法家思想来争辩法治的有无,那他就错得太离谱了。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无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国王或皇帝也得受其约束,不可随心所欲。而中国的法家思想恰恰相反,除了君主,法家不承认任何权威和规范,更不用说什么法治了。他们心目中的法律,只反映统治者的意志,而非社会的道德共识。这样的法律,分明是命令而已。
西方人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分开,从制度上落实法治的想法,这在2000多年的帝制中国始终没有产生过。故而台湾学者卢建荣说得没错,“一部中国人权史就是一部政治凌驾司法的历史”。这句话出自《铁面急先锋》一书的自序。矛盾的是,卢建荣写此书的目的,却是要从欠缺法治架构的中国历史中,找出闪光的法官个例,这岂不是鸡蛋里挑骨头?
虽然稀少,“骨头”还真有。由于没有制度保障,法官的骨头还很硬,不怕贬谪流放杀头,再大的风险都敢担。另一方面,面对巨大的风险,他们在法律素养上对自己要求很高,绝不逞一时之愚勇。卢建荣说,这就叫智勇双全。想想也是,若非如此,他们不可能在毫无希望的政治格局里创造正义的奇迹。
《铁面急先锋》主要聚焦武周时期,也兼顾公元514-755年间的一批司法者,特别是担任过司刑寺丞、侍御史、大理少卿等职的徐有功,以及先后的同行狄仁杰、苏珦、张行岌等人。之所以重点放在那段时期,我想除了作者专攻隋唐史的原故,还因为武则天当政之时,政治压倒法律的固有局面出现了微妙的变化。
武媚自高宗晚年摄政以来,废中宗李显,立四子李旦为帝,临朝称制,自专朝政,最终于公元691年正式称帝,一路上刀光剑影凶险无比。她担心政权的合法性太低,统治的基础不牢靠,所以重用酷吏,欲借司法消灭政敌。可是出于同样的理由,她又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忠于法律的司法官,否则无法彰显出自己的公平与高明。这一矛盾,既培植出周兴、侯思止、来俊臣等一干构陷无辜的奸徒,也造就了狄仁杰、徐有功、杜景俭等一批伸张正义的司法者。中间的角力斗争,相当精彩,以至于当时便有“遇来(俊臣)侯(思止)必死,遇徐(有功)杜(景俭)必生”的民谚。
徐有功是《铁面急先锋》着墨最多的法官。当多起针对武则天的叛乱被官军敉平,政治整肃接连展开,各种冤假错案,牵连千百无辜,徐有功敢于当庭抗辩,挽救了不少人的性命。好几次,他与武则天面对面交锋,为被诬之人洗刷罪名。很多连坐的家属,被判发配流放,也因徐有功据理力争,最终让武则天不得不“以有功所议断放”,得以无罪开释。这样的情况,多达三百余例。也因此惹火烧身,他几度被来俊臣之类的同僚诬陷,遭到过贬职、流放,还被判过死刑。
为什么在酷吏横行一派肃杀的政治环境中,还有徐有功那样的人?卢建荣对此的解释是本书最有新意的部分。除了武则天的些许容忍,他认为还有几个原因值得重视。比如北齐以降以迄隋唐之际的教育传统,包括官学私学,都把法律知识的传承当作重点,从而培养了大批熟悉成文法典的法学人才,也孕育了具有法条主义性质的新传统。卢建荣将这百年来的历史过程称为扬弃习惯法,走向成文法的“造律运动”。
伴随着这一历史过程,司法文化逐渐成为世俗观念的一部分。冥判信仰的流行,就是明证。徐有功指责来俊臣的时候说:“俊臣乖明主再生之赐,亏圣人恩德之道。”这种典型的宗教论说,背后就有冥判信仰的支撑。
所谓冥判,也即阴间审判。这一观念产生于先秦,到了隋唐时代,因佛道昌盛而基本定型。“生前作恶,死后受惩”,是为冥报。推而广之,法官生前断案不公草菅人命,到了阴曹地府更会遭到阎王的严惩,这一信仰对法官的行为有很强的约束力。事实上就在徐有功等人秉公执法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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