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奇制胜:用“心”诠释法理情理
———记江苏通州市金沙城南法律服务所副主任瞿浒
《通州大众》报社资深记者老主任瞿光林
2006年12月8日下午5时许,一群人亲亲热热地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前道别。亲眼目睹大家轻松而满意的神情,一位身材高大、留着短发的青年男子掏出手巾,悄然擦拭眼角的泪花,略显疲惫的面庞露出了欣然的微笑——这宗历时近半年的人身伤害索赔案,终于他的当事人的胜诉而顺利结案了。
担任此案一审的通州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也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中院维持了他们所作出的判决。回想起几个月来诸多新闻媒体对此案的密切关注、高度评价,法官们不约而同地谈起了瞿浒——是他的一个新的法理和情理的主张,为这宗本来扑朔迷离的案件提供了有利判决的重要根据。
六个初中学生私下结伙游泳,其中一个溺水身亡,时此,另外五个学生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本是一个“无法可依”的难题。瞿浒独辟蹊径,提出了一个广为称道的主张,连中央电视台也作了专访和专题报道。
这件事发生在2006年6月27日午后。通州市某初中学生顾某与同学施某等五人一起到校外的一个水塘里游泳,不久,顾某沉入水下,施某等见状后随即上岸,分工将顾某的衣、裤和鞋藏匿,并约定不将此事外传。第二天,班主任向施某等五人询问顾某的下落,他们均未说出真相。6月30日顾某的尸体被发现后,经当地政府做工作,施某等五人的家长给付了顾某父母总共44000元。事后,顾某的父母对施某等五人提起诉讼,同时状告了当地政府和顾某生前所在的学校。
通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中认定,顾某生前所在学校时对顾某之死不负民事赔偿责任,认定当地政府疏于对水塘的管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这些,法院的认定比较顺利,但对于施某等人的责任该为何认定,法院感到很棘手,因为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而施某等五人的监护人和代理人一致认为,施某等都是未成年人,不该让他们对顾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就在这一时找不到导向的当中,作为原告代理人瞿浒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认真分析,并且认定,尽管施某等五人是未成人,但从情理和法理上讲,作为结伴一起游泳的伙伴,相互间应尽关心、照顾、帮助的义务,而施某等五人不仅没有尽义务,而且隐瞒真相,因此他们应时顾某的死亡负有责任。通州市人民法院民庭的法官在审理中支持了瞿浒这一合理主张,对施某等五人作出责任认定,判决他们总共赔偿顾某的父母18万多元。此案一审判决后,新华网、法制日报、江苏卫视等20多家媒体竟相报道。10月14日,央视二套“经济与法”栏目专程就此案采访了瞿浒。这个案件的该栏目编辑杨雯星在采访瞿浒后谈:“正如山西法制报所指出的,这个案件填补了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彰显了通州市的司法水平。”11月16日晚,“经济与法”播出以《沉默》为题的专题片,详细介绍了案件和一审审理、判决的过程,时长约18分钟。此案例播出后,瞿浒接到来自各地的许多电话,有的称他的主张对重视未成年人的爱心教育具有警告作用;有的认为,通州市人民法院采用这个主张,不仅使案件得到了令人信服的判决,而且为司法界提供了一个极有思考价值的案例。
此案一审判决后,施某等不服,上诉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法官在维持原判的前提下开展细致工作,通过调解,各方相互歉让,兑现了赔款,于12月8日为此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位受了工伤的建筑工人被“炒”回乡,奔波8年没有讨到说法;某开发商借口“破产”,拒不交还两位农民工的投资款,急得他们要跳楼;一病人因医院耽误治疗而死亡,院方拒不赔偿……,这类“烫手山芋”瞿浒都接,而且总能给受害方一个惊喜。
瞿浒善于办那些被当事人原本以为根本没有希望的奇案怪案,这个特点,从他接手的第一个案件中就显露出来了。
1999年10月,刚刚出道的瞿浒到通州城区一家复印社印名片。复印社的徐老板看到他的“头街”,就诉起苦来:我这只眼睛瞎了8年,是工伤,可是公司不但不照顾我,而且还把我解雇了,我年年都在跑政府,可一直没讨到说法,你说我冤不冤?瞿浒一听,就来了不怕虎的牛犊脾气,当下仔细了解有关情况,并承诺替徐某打这场官司。他找到徐某原先工作的那家建筑公司,公司领导冷笑道:8年了,诉讼期早就过了,你还想打官司?瞿浒转了个弯子,找到该公司的工会,告诉他们徐某受伤被辞退回乡后的日子过得很难,现在虽然开了小店,但生意不好,难以养家糊口,希望工会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徐某一些经济补贴。经过多次交谈,工会的同志终于动了心,答应补发给徐某一笔生活补助。就在替徐某领取这笔钱的时候,瞿浒复印了那张领条,就凭这个复印件,加上复查的病历,他为徐某重新获得了诉讼期。那场“官司”从劳动仲裁庭打到通州市人民法院又追诉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是,该公司不仅按工伤标准赔了钱,而且还为徐某办妥了内退手续。徐某喜出望外。
这场官司很快让瞿浒出了名。2000年初,通州市十总镇两个村民找他来了。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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