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笙吃了一惊,道:“是,是!爹,我跟你一起死了!”
水岱又向狄云求道:“小师父,你大慈大悲,快些将我杀了。要我向这恶僧求饶,我水岱怎能出口?我又怎能见我女儿受他之辱?”
狄云眼见到水岱的英雄气概,甚是钦佩,这时义愤之心大盛,低声道:“好,我便杀了你。老和尚要责怪,也不管了!”
……
狄云也已看到花铁干摔倒,心想血刀僧立时便来,当下一咬牙,奋力挥棍扫去,击在水岱天灵盖上。水岱头颅碎裂,一代大侠,便此惨亡。
《白马啸西风》第1回中,记载了吕梁三杰霍元龙、史仲俊、陈达海为抢夺一幅埋藏宝物的高昌迷宫图,带人与师妹上官虹及其夫白马李三交手的故事。由于寡不敌众,李三战死,上官虹自杀的同时,使计将史仲俊刺成重伤。
这一着变起仓促,霍元龙和陈达海一惊之下,急忙翻身下马,上前抢救。扳起上官虹的身子时,只见她胸口一摊鲜血,插着一把小小的金柄匕首,另一把银柄匕首,却插在史仲俊的小腹之中,原来金银小剑三娘子决心一死殉夫,在衣衫中暗藏双剑,一剑向外,一剑向己。史仲俊一抱着她,两人同时中剑。
上官虹当场气绝,史仲俊却一时不得毙命,想到自己命丧师妹之手,心中的悲痛,比身上的创伤更是难受,叫道:“三弟快帮我了断,免我多受痛苦。”陈达海见他伤。霍元龙点点头。陈达海一咬牙,挺剑对准了史仲俊的心口刺入。
【问题】
1.有哪些证据可证明狄云、陈达海的杀人行为?
2.谈谈应被害人邀请实施杀人与安乐死的区别。
【解读】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一种。古今中外,故意杀人均是故意犯罪中性质最重、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之一。狄云、陈达海在被害人的请求下实施的杀人行为,仍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自身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狄云、陈达海的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杀人行为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当然是死之前啦)——水岱又向狄云求道:“小师父,你大慈大悲,快些将我杀了。要我向这恶僧求饶,我水岱怎能出口?我又怎能见我女儿受他之辱?”史仲俊在一时不得毙命的时候,叫道:“三弟快帮我了断,免我多受痛苦。”
2)被告人供述——狄云叫道:“你干什么打我?是你爹爹求我杀他的。”
3)证人证言——水笙能够证明,水岱曾经和她说:“笙儿,你求求这位小师父,快些将我杀了,再迟可就来不及啦。”血刀僧听得狄云说道:“是你爹爹求我杀他的。”心念一转,已明白了其中原委,不禁大怒:“这小子竟去相助敌人,当真大逆不道。”吕梁三杰的霍元龙也可以证明,陈达海的行凶是在被害人恳求的情况下实施的。
4)物证:杀人凶器带血的棍子一把,棍子上的血迹化验证实为水岱的血,指纹是狄云遗留的。陈达海的剑,剑上有陈达海的指纹,剑尖有被害人史仲俊的血迹。上官虹的插在史仲俊小腹上的银柄匕首,能够证明史仲俊已经受重伤。
可见,这里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同杨逍、夏雪宜的qiáng_jiān个案类似的是,狄云、陈达海的杀人行为,均是在被害人受伤且非常痛苦,得到被害人同意甚至可以说,是在被害人强烈要求之下,为免其零碎受苦,好心送他上西天的。可惜的是,狄云这个乡下小子、陈达海这个武林莽夫,不懂法律,不知道助人死亡、安乐死在世界各国大多都是不合法的。生命权作为一个人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虽然可以自己放弃(自杀),但绝不允许采取让人代劳的放弃方式,应要求而杀死被害人的行为不能排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对自杀行为之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乃是因为对自杀的人无法科处刑罚,但帮助杀人的行为却是可以惩罚的,生命权不在个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法益之内。之所以惩罚代杀人,是为了对其他人起到警示作用,树立起全社会珍视生命的意识。也就是说,法律不主张抛弃生命权,自杀的人要自己抛弃奈他不得,但要是有人胆敢代劳,法律就找到惩罚的对象。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狄云、陈达海杀人行为都是确切无疑的。这两个不懂法的家伙,狄云错就错在他不该自己去打那一棍,应该让血刀僧干就行了;陈达海更是不该,反正史仲俊已经伤重难治了,让他自生自灭或者自杀就好了。何必又拖两个无辜的人下水呢,这样岂不是都犯法了!
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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