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们相信有一个能让人得到报偿的地方,那么人们一定也相信有一个能让人受到惩罚的地方。如果期望得到报偿的人不怕受罚,那么现实世界的法律将失去效力。一个坚信自己能在阴间过上美好生活的人根本不怕死,立法者又能拿他怎么样呢?这样的人坚信,官员以最重的刑罚惩处自己的那天,就是美好生活的起点,法律对他没有任何约束力。
第十五节现实世界的法律有时会弥补虚假宗教的疏漏
脑袋空空或者迷信的人,因为景仰古代事物,有时会创造出一些不利于贞操的诡秘仪式或者献祭,这样的例子,世界上有很多。亚里士多德说[1258],当法律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支持家长去神庙参加祭拜活动,将他们的妻子、孩子换下来。这个法律不错,如此,就能抵御宗教侵害风俗了。
对于夜间的献祭活动,除非和年长的亲人一起,否则奥古斯都严禁任何年轻男女参加[1259];他虽然重开牧神节,但过节时严禁年轻男女赤身狂奔[1260]。
第十六节宗教条令对政体弊端的修正
另一边,宗教可以在法律力量薄弱时,成为国家的支柱。
例如,某个一直在发生内战,以致局势动荡的国家,因为宗教的关系,却能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持稳定,那这个宗教就非常出色。作为阿波罗的祭司,希腊的埃里亚人一直过着和平的生活;日本宗教将都城定义为圣城,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打扰那里的和平,所以那里从未发生过暴乱[1261]。就算战争再凶猛,商业也不会受到毁灭性打击的国家,在整个世界,似乎只有日本一个,所以那里没有任何外来资源,他们也不需要。
有些国家的战事并不是公众讨论的结果,那里的法律完全无法节制或者预防战争,可是,面对此种情况,为保证国家能够继续存在,宗教可以设定和平期或者停战期,让人们将那些绝对不能遗漏的事做完,例如播种一类的事。
每年,阿拉伯部落有四个月的时间严禁一切争斗行为,人们认为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动乱都是对神灵的亵渎,就算再小也是一样。法国的领主们完全可以随意决定开战还是停战,但是某些季节绝对不能打仗,因为宗教对此有相关规定。
第十七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当一个国家有大量仇恨的理由时,宗教应该提供大量讲和的理由。在劫掠之国阿拉伯,人们经常互相伤害,不公正地对待别人。于是穆罕默德规定[1262]:人们可以要求杀害兄弟的恶人支付赔偿和利息,然后原谅他;且一旦接受赔偿,将无权伤害该恶人,否则,当审判日降临,他将受到严酷的刑罚。
亲人的仇怨会被日耳曼人世代相传,但这并不是永无止境的。在接受了相应数量的牲畜之后,死者家属愿意忘记杀人的仇恨。对于这种情况,塔西佗说[1263]:“仇恨对于一个自由的民族是非常危险的,所以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办法。”我敢说,威信很高的神职人员在这些人面前一定扮演了调解员的角色。
此种调节体制在马来族并不存在[1264],那里的杀人者会任由自己的暴虐发挥出来,伤害、杀戮自己遇到的每个人,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早晚要死在死者亲友手中。
第十八节宗教条令在俗世生活中起到的法律作用
希腊人原本只是一些小部落,他们四散飘零,在海上做海盗,在陆地上也是杀人越货、无恶不作,他们之中既没有管理者,也没有法律法规。想要知道这个新生民族那时是什么情况,只要看看赫剌克勒斯和忒修斯的英雄事迹就能了解。让人对杀戮心存畏惧,并不是宗教唯一的作用。他告诉大家,最开始,杀人者会因为死者的怨愤变得既焦虑又畏惧,然后,杀人者过去经常去的地方也会被夺走[1265];人们如果不想沾染血迹,丧失立遗嘱分配遗产的资格[1266],就不要和犯人来往、交谈;应该将凶手放逐到城外,清洗他的罪过[1267]。
第十九节决定教义对世俗凡人有害与否,并不是它的真假,而是它是否被滥用
若不能与社会原则相契合,再真实、崇高的教义,也会导致恐怖的恶果,相反,若能与社会原则相契合,再虚伪的教义也能带来好的结果。
孔子的教义认为灵魂终将覆灭[1268],芝诺学派认为灵魂并不存在。这两种论述的原则都是假的,可是它们得出的结论却对社会极有好处,尽管这些结论也是错的。
佛教和道教承认灵魂不灭,可是它们的教义虽然崇高,得出的某些结论却让人心惊胆战。
灵魂不灭的言论被人歪曲之后,世界各地各个时代都有女性、奴隶、百姓和朋友为了能去阴间为自己敬仰、喜爱的人物效命,而选择了自杀。东印度的人这样,丹麦的人也是这样[1269];直到今天,这种情况仍然在日本、加锡,以及世界众多其他地区发生着。
不要以为灵魂永生的教义是此种习俗的直接根源,事实上,肉身覆灭重生的教义才是其主要根源。这种教义会让人认为,一个人生前死后的感情、诉求和渴望是一样的。以这个视角来看,灵魂永生的教义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很容易就能得到大家的认可,毕竟对普通人来说,相比于打造一个新的居所,换一个住所要容易得多。
确立教义只是宗教的部分工作内容,除此之外,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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