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节该用万民法解决的事,不应用政治法解决
按照政治法,国家的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有权制约所有国民,国家领导人也有惩处每个国民的权力。
按照万民法,君主们需要互相派遣公使。基于从事物本质出发得出的理由:作为委派国国君的代表,公使的自由不受侵犯,不管是派驻国的君主还是派驻国的法院,都无权管制该公使。因为他们的言行举止代表的是一个独立的人,所以时常会惹恼别人。如果犯罪的公使会受到惩处,就会有人给他们栽赃。如果欠债的公使可以被羁押,就会有人帮他们做欠条。此时,唯有小心谨慎、无所畏惧的人,才能充当天生高贵的君主的代言人。所以对公使来说,政治法并不适用,应该用万民法。如果公使仗着自己的身份胡作非为,可以将其遣送回国;如果觉得只是这样还不够,也可以在他们的君主面前控告他们;如果到了这时,他们的君主还不肯审判他们,那就是共犯了。
第二十二节印加人阿特艾尔帕的悲惨际遇
西班牙人完全没有按照以上原则行事。原本印加人阿特艾尔帕只需要接受万民法的审判,可西班牙人却用政治法和公民法审判他[1339]。他们控告他杀害了某些民众、拥有太多妻子……而且他们在审判他的时候,用的是西班牙的政治法和公民法,而非印加人的,还有比这更荒谬的吗?
第二十三节当政治法在某种情况下让国家受到严重损害时,应采用保护性的政治法,有时它会转变为万民法
政治法是以政治集团为目标的法律,对王位继承顺序进行了界定,如果事情发生变化,它成了政治集团的破坏者,自然应该另选一套政治法,重新界定王位继承顺序。不要以为后来的政治法和原来的政治法是对立的,事实上,人民安全高于一切的法律是它们的共同原则,所以它们本质上毫无差别。
当一个大国成了其他大国的附属国,情况会越来越糟,不仅如此,这对宗主国来说,也不是什么好事,这点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让国家领导人滞留国外,让国家财产得不到合理运用,将本国资金送往外国推动别国发展壮大,都是不可取的,这人人皆知。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掌权者不能总想着外国有着怎样的要求。相比于其他国家的原则规范,更具有适用性的是本国的原则规范,要知道为各个国家带来幸福的,从来都是他们自己的成文法和习惯法,所以人们也不愿意放弃它们。每个国家的历史学家都和我们说:每次撤换这些法律,几乎都导致了大动乱和尸横遍野的情况。
所以,当一个大国的下一任君主成了其他大国的君主时,对这两个国家中的任何一个国家来说,修改王位继承顺序都不是坏事,这个大国绝对应该反对由此人出任国君。正是基于这一理由,俄国女沙皇卡捷琳娜在登上王位不久,曾经非常慎重地制定了一条法律:继承俄国沙皇之位的人绝不能是其他国家的君主;葡萄牙也有这样的法律:只要是外国人,就算拥有葡萄牙的血统也不能成为葡萄牙的国王。
既然一个国家不许他国国君成为本国君主,那么它也就有了充分的理由,要求别国国君主动放弃该继承权。如果担心联姻会对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和国土的完整性造成损害,可以规定联姻双方及其子女对国家没有任何权利。国家本来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主动放弃权利的人和被动放弃权利的人失去继承权,所以他们根本没有抱怨的理由。
第二十四节治安法和公民法类别不同
官员会惩处一些罪犯,改造另一些罪犯。前者是法律范围内的,后者是官员职权范围内的;前者会被驱逐出社会,后者虽然还在社会之中,但被要求必须遵守法律。
治安管理中的处罚者不是法律,而是官员;审讯判案中的处罚者不是官员,而是法律。几乎每时每刻都有治安管理事件发生,它针对的都是一些小事。治安管理对效率的要求很高,这种事每天都有,刑罚不能过重。因为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所以治安管理不能重判;相比于将其称为法律,称其为规章制度更合适。受制于治安管理的人,时刻生活在官员的监视之下,他若违反规章制度,官员就算失职。因此,严重的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条例不在一个类别之内,必须区分清楚。
在意大利的一个共和国[1340],携带枪支居然要被判处死刑,这和事物的性质相悖;携带枪支和滥用枪支怎么能是一个结果,这不是很荒谬吗?
有位皇帝在一个面包店发现那里的老板不讲诚信,就用木桩将他打死了,于是人们对这位皇帝大加赞扬。认为不从重处罚就得不到公正的国家只有一个——苏丹,所以,这种事只会发生在苏丹。
第二十五节有些事因其性质必须特殊对待,不能用公民法的普遍原则处理
有一条法律规定:航行时,水手们签署的任何民事借款合同都没有法律效力。这条法律合适吗?据弗朗索瓦·皮莱尔[1341]说,这条法令,在他们那个时代既有接受的,也有不接受的,葡萄牙人属于不接受的,法国人则属于接受的。船上的人在一起的时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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