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君主制国家,国家利益决定了王位继承的次序,为了避免我所说的专制体制带来的种种祸事,按照国家利益的要求,王位继承的次序恒定不变;要知道,在专制政体中,没有什么东西是固定不变的,任何事都能无所顾忌地去做。
将王位的继承顺序固定下来,是因为国家利益对皇室有需求,而非对皇族本身有需求。公民法负责的是个人继承问题,它针对的是个人利益;政治法负责的是皇室继承问题,它针对的是国家利益,要求捍卫国家利益。
由此,我们知道,如果一个国家的王位继承次序已经按照政治法做了规定且执行完毕,这时没有任何理由只是因为某个民族的公民法,就要求重新对王位继承权进行分配。不同的社会背景,会有不同的法律,和其他民族的公民法相比,罗马人的公民法未必就有更强的适用性。罗马人用其他民族的公民法来审判本国国王,所用的标准实在让人羞于启齿,这种事情绝不能再次发生。
由此,我们还可以知道,如果某个家族因为政治法失去了继承王位的资格,就不该按照公民法对其加以补偿,那同样荒谬绝伦。对于依从法律生活的人来说,法律中若有补偿条款,自然是一件好事。可是,有些人之所以能占据高位,就是因为人们需要他们成为立法者,制定法律是他们存在的意义,补偿条款对这些人来说,就是坏事了。
当一个问题关系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甚至全世界的利益,我们如何能遵照个人的利益原则去解决这个问题呢?可是偏偏有人觉得可以,例如提出路旁水沟所有权[1333]的西塞罗,这不是笑话吗?
第十七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我们不应该用公民法的规定来评判贝壳流放制,而应该选用政治法的规定。不要以为这个制度会损害平民政府,事实刚好相反,它能够充分证明平民政府的宽容。流放在我们眼中通常代表了惩罚,不过当我们将流放和惩罚区分开,平民政府的宽容就显现出来了。
亚里士多德说,贝壳流放制代表了某种人道主义和平民思想,是人们的普遍共识[1334]。当时,在推行此种制度的各个地区,人们一致认为这是一种可以接受的制度,既然如此,我们距离那个时代、那个地区如此遥远,有什么理由认为原告、法官,甚至是被告不该如此认为?
当初,对被告来说,接受人民的判决是一件非常荣耀的事,这种制度后来之所以被废除,是因为雅典人毫无节制地用它来审判那些没有任何优点的人[1335]。这些事实告诉我们,雅典人并未真正理解贝壳流放制,事实上,贝壳流放制是一项很好的法律,对于那些声名卓著的公民来说,这种法律可以防止他们因为更多的荣耀而做出错事。
第十八节有些法律貌似互相抵触,实则不然,应认真核查
普鲁塔克说得很清楚,对罗马人来说,妻子是可以外借的。所有人都知道,从不做违法之事的小加图,曾经将自己的妻子借给霍延西乌斯[1336]。
此外,如果妻子做了yín_luàn之事,丈夫必须让其受到审判,且严禁将受到审判的妻子带回去,否则也要受到惩处[1337]。这些法律只是看上去相悖,其实并非如此。为什么法律允许罗马人将妻子借出去?因为斯巴达人希望共和国的孩子们能有更好的基因,或许这么说不太好,但事实如此。至于另一项法律,则是希望维持良好的社会风气。前一条是政治法规定的,后一条是公民法规定的。
第十九节由家庭法负责的事,公民法不应插手
按照西哥特法,如果奴隶发现yín_luàn之事,必须当场将奸夫淫妇抓住[1338],绑到女人的丈夫面前或者法官面前。这条法律实在让人胆战心惊,竟然让这些低贱卑劣的家伙掌握公权,掌握惩处个人和家庭的权柄。
只有东方的宫廷才适合使用这条法令,因为宦官的职责就是巡视皇宫大内,如果发生了不正当的事,就是他们的失职。相比于将罪犯送上公堂,他们选择举报的一个更大的原因是证明自己的清白,他们要告诉大家,事发的时候,他们没有玩忽职守。
可是,有些国家,女性是不需要被监视的,她们是家庭事务的管理者,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法还要求她们接受奴隶的监管,岂不太荒谬了吗?
这种管控,绝不应该属于公民法,最多也就是某种情景下家庭法的特殊条令。
第二十节公民法不应插手万民法负责的事
所谓自由,就是有权不做法律之外的事。对人来说,享有自由的一个前提就是处于公民法的管制之下。若没有公民法管控着我们的生活,也就谈不上自由了。
为什么国王们没有自由,就是因为公民法在国王和国王之间无法发挥作用。暴力制约着他们,无论何时,他们不是在强迫别人,就是在被他人逼迫。因此,他们签署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否出于自愿,都必须执行。可我们不同,受益于公民法,如果我们签订的协议不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我们可以将法律作为反抗暴力的武器。然而,君主的生活,从来都是强迫他人或被他人强迫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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