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根源和发展(4/4)
属遗产的法律也一并失效。共和体制下的女性不该因为手中握有财富或即将拥有财富而生活奢靡,进而高高在上,所以这些法律原本与共和政体的宗旨是非常契合的。君主体制下则是另一番景象,婚姻因奢靡成了沉重的负担,开始大讲排场,因此,需要女性拿出手中的财富或即将拥有的财富作为支援。当罗马变成君主制,所有继承制度都发生了变化。以往的法律严禁女系亲属成为遗产继承人,可现在,如果没有男系亲属,法官是可以将遗产判给女系亲属继承的。奥菲提恩元老院颁布法令规定,母亲可以将财产留给子女继承。皇帝瓦伦梯尼安[1387]、狄奥多西和阿卡迪乌斯在位时,外孙和外孙女有权成为外祖父的遗产继承人。最后,古法针对遗产继承的规定被皇帝查士丁尼彻底废弃,他对遗产继承顺序进行了重新界定:先是直系亲属,然后是直系尊亲,最后是旁系亲属;既没有男性和女性的区别,也没有男系和女系的区别[1388]。查士丁尼说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彻底和古法的断绝关系,顺从人的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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