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自然法
自然法,指的是比这些法则和规律存在得早一些的法。自然法只起源于我们的存在本质,别的起源一概没有,所以才称为自然法。要想更好地认识它,只能对社会形成前的人进行思考。社会形成前,人所接受的法便是自然法。我们接纳并向往造物主的观点是自然法的第一条,这是按照其重要性而不是按照顺序排列的。仅作为自然物而存在的人,没有太多的知识,不过具备认知的能力。很明显,人类最初萌发的思想,肯定不具备“思辨”的特性。人在考虑自己从哪里来之前,最先考虑的是如何让自己生存下来。所以刚开始的时候,人特别胆小、怯弱,觉得自己特别弱小。乔治一世在位时,在汉诺威的丛林中曾发现了一个蛮人,有人把此人送到了英格兰。此人看到任何东西都会心惊胆战,听到任何声音都会惊慌逃窜。如果需要找出一个实际的例子来证明人的胆怯,这个蛮人就是例证。
人们处于这样的情况下,丝毫感觉不到平等,都觉得自己比不上他人。所以,自然法的第一条就是和平,因为人与人之间不会绞尽脑汁地去相互攻击。
霍布斯[5]有一条很没道理的认识,认为彼此制约、征服是人类最早的yù_wàng。人刚开始的观念绝对不是蛮横和高居他人之上。因为,蛮横和高居他人之上是由很多别的思想派生出来的,绝对不是单一的观点。
霍布斯有这样一个疑问:“人们总是严阵以待,自己的房子总是得上锁,难道不是因为人们最初就处于战争状态吗?”其实,人相互间进行攻击、自我保护,都是在社会形成之后才开始的,这一点是霍布斯没有考虑到的,他是在社会形成前的人身上加诸了社会形成之后才发生的事情。
人还是有需要的,他们觉得自己非常柔弱。所以说,绞尽脑汁让自己的肚子吃饱便是自然法的第二条。
自然法的第三条是,异性之间彼此讨好。前面我曾说过,人们之所以逃跑是因为害怕。然而,人们却在得知对方也很恐惧时迅速地亲密起来。另外,还有一个原因会促使动物们彼此亲密,那就是当一个同类接近它时,它会有一种快乐的感觉。
自然法的第四条是,人希望在社会中一起生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方式除了那些跟其他动物相同的方式外,还有第二种联系,因为人不仅最先拥有了情感,而且还慢慢地得到了知识,而这正是人彼此结合的新理由。
第三节人为法
战争开始于平等的消失,因为社会形成之后,人就觉得自己不再柔弱了,平等也就消失了。
国家的战争产生于社会的强盛,所有社会都认为自己已经相当强盛了。任何社会的任何人都千方百计地想霸占社会的关键利益,他们觉得自己已经变得足够强大了,具备了这样的实力,就这样,人们之间的战争便开始了。
人们相互之间因为存在着这两种战争而产生了法律。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们由于地球特别庞大而划分为不同的民族,于是,万民法[6]便在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中产生了。同一个社会中生活着不同的民族,为了维持这个社会的秩序,便产生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于是政治法便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中产生了。而公民法则是产生于所有公民之间的关系中的法律。
当然,处于战争状态时,每个国家不仅要维护自己的切实好处,还要想方设法地减少破坏;处于和平状态时,所有国家都要竭尽全力地谋求幸福。这便是万民法建立的基本原则。
万民法里的一切法则都应该以上面这项原则以及下面这一原则为基础,即人们为了使自己免受损害所产生的征服欲,为了征服,人们便渴望胜利,于是胜利就成了战争的目的。
所有国家都有万民法,包括会把战争中的俘虏杀掉,然后吃掉的易洛魁人[7]在内。但是易洛魁人的万民法徒有其名,没有实在内容,尽管他们也知道战争法与和平法,也会派出和接受使者。这是相当糟糕的现象。
所有社会不仅有自己的万民法,还有各自的政治法。格拉维纳[8]曾说:“所谓政治国家是由各种各样的单一力量聚集在一起组成的。”他的说法是正确的,一个社会的持续发展有赖于政府的存在。
某个人或某些人会掌控着整体力量。父权的确立让一人独自执掌政权变得理所当然,不过这只是有些人的看法,并不能从父权的实际例子中找到一丁点儿证据。如果父权等同于一人独自执掌政权,那么众兄弟们的权力就等同于多个人执掌政治了。因为父亲去世后,兄弟们会得到权力;兄弟们去世后,堂兄弟或表兄弟就会得到权力。几个或者更多家族的结合是政治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说得准确一些,与一个民族的本质特征最契合的则是为这个民族设立的政治体系,这样的政治体系才是最契合大自然的。
各种单一力量离开了相互交融的意愿就不能团结在一起。所谓公民国家指的就是彼此交融汇集的意志,这也是格拉维纳说的。
由于地球上的任何民族都是由法统管的,所以从总体意义上讲,人类的理性即是法。不同场合,人会运用不同的理性,这些理性就形成各国不同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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