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法律理应只对某个国家适用,它们是根据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不过也有个别现象,那就是两个国家制定的法律可以通用。
不管是某政治体系赖以存在的政治法,还是这个政治体系用来维持秩序的公民法,抑或是本政治体系其他的法律,都必须符合这个政治体系的性质,无论是已经建立的,还是将要建立的。
不仅如此,法律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很多,首先要考虑国家的物质条件和不同民众(比如农夫、猎人、牧人等)的生活方式,以及气候条件(是寒冷还是炎热?还是不冷不热呢?);另外,还应该考虑土地的质量、地理位置、疆域范围等。其次,基本的政治体制能够承受多大的自由、居民信仰何种宗教、有何喜好、财富多少、人口几何、居民的贸易、风俗习惯等都应该是法律考虑的范畴。另外,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起源,立法者的目的也不尽相同,而且,不同的法律建立的事物基础也不相同,各种法律还应该彼此关联,对这些因素,法律都应该一一考虑到;另外,法律还应顾及这些事物的秩序。对法律进行仔细审察时务必从以上诸多方面着手。而我正是想以此书来讲述这些问题,对这些关系进行逐一查核,所谓法的精神就是由这些关系组成的。
我所要讲述的是法的精神,而非法,所以我并没有区分政治法和公民法。法与各种各样的事物之间也许会产生诸多关系,而法的精神就是在这些关系中产生的。因此,我对这些法的正常顺序考虑得很少,而对这些关系和这些事物的顺序考虑得比较多,这也是无奈的选择。
我将竭尽全力地去认识所有的政治体系原则,尽力去正确认识它,因为所有的政体原则都深深地影响着法,因此我把法与自然、与所有政体原则的关系作为首先要审视的内容。
只要我把这些原则很好地整理清楚,人们一定会很好地认识各种法,了解它们的起源与发展。随后我便会对别的关系进行讲述,这些都是一些相对具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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