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造成了另外一种情况:在法兰西王国,没有哪种税是大家都要缴纳的。这是很多著作中写明了的。有这样一道敕令[1761]:过去的合法征税区[1762]继续征收国王税。通过这道敕令,我们可以看出什么?查理曼有一道颁布给各省使臣的敕令[1763],要求他们严查过去所有由国王征收的税赋,通过这道敕令我们又可以看出什么?在另外一道敕令[1764]中,他还对纳税人缴纳的税赋进行了处置,从这我们又能看出什么?有位作者如此写道:“一块我们习惯对其征税的土地[1765],若是有人得到了它……”从这句话中,我们又能知道什么?最后,还有一份和秃头查理有关的文件[1766],他在这份文件中说有些土地向来都由国王负责征税[1767],这又是什么意思?
有些文件貌似和我的观点相反,其实恰好可以证明我的观点是对的,这点需要注意。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知道,提供车架是国内自由民唯一的义务。此种义务在我刚刚引用的文件中也被称为缴税,可是在这些文件中,这种税和奴隶缴纳的税是截然不同的。
除此之外,珀斯特敕令[1768]还说有些法兰克人在遭遇饥荒时,为了有钱缴税以保住自己的人头和茅屋,会出卖自身[1769]。通过国王敕令获得自由的人[1770],往往无法彻底摆脱奴隶的身份[1771],他们必须缴纳人头税,这也是国王希望他们能为自己赎身的原因,而此间我们说到的这些人,就是这种人。
有些人坚信有一种以罗马人的行政管理体系为根源的、面向所有人的税,并以此为依据,认为领主的税同样是侵占的结果,这种观点必须根除。如果不去想“税”这个词有没有被用错,那法兰西王国的税,其实只是主人向奴隶征收的一种特殊的税。
我在前面援引了这么多文献,读者们一定觉得非常厌烦了吧,请原谅我吧。我会这么啰唆,和迪波教士的《在高卢建立法兰西君主国》一直在我跟前放着有很大关系。还有什么东西,能比一个知名学者的一本坏书更能阻碍知识的发展呢?毕竟传播真理的过程,是从答疑解惑开始的。
第十六节臣属或附庸
和国王一起参战的那些日耳曼志愿者,我在前面有提到过。直到战争结束,这一风俗也未改变。这种人在塔西佗口中是仆从[1772],在萨利克法中被称为国王的死忠[1773],在马尔库弗口中是忠于国王者[1774],在法国最早的历史学家口中被称为忠臣或家仆[1775],在之后的历史学家口中则是领主或附庸[1776]。
在萨利克法和李普艾尔法中,有关法兰克人的条款非常多,可涉及国王臣属的条款却非常少。为什么对国王的臣属和其他法兰克人区别对待?因为臣属的财产不是个人财产,是属于军队的,遵循的是政治法而非公民法。
这些臣子持有的财产,在各个时代不资产[1777]、封赏、恩赐、采地等不同的叫法。
毋庸置疑,采地起初是可以收回的[1778]。图尔的格雷瓜尔说[1779],除了个人的产业,苏纳基希尔和伽勒曼的采地失去了一切原本可以从国库得到的东西。希尔德贝能够登上王位,他的叔父贡特朗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他登基时,贡特朗曾经和他私下谈过,告诉他谁可以得到采地,谁的采地又该收回[1780]。马库尔弗有条法律规定,国王既可以用自己国库的财产进行赏赐,也可以用他人金库里的财产进行赏赐[1781]。此种赏赐和产权在伦巴第法中有着极大的差异[1782]。在这件事上,历史著作、法典和所有蛮族法律的观点是相同的。按照《采地概要》作者们的说法[1783],一开始领主想何时收回采地就能何时收回采地,后来规定一年之后方可收回采地,最后又改成采地永远不可收回[1784]。
第十七节自由民的兵役
需要服兵役的人有两种:一种是附庸及其附庸,他们拿着领主的采地,自然要随领主征战沙场;另一种是拥有自由的法兰克人、罗马人和高卢人,他们之所以参军为的是伯爵,伯爵或伯爵派出的将领,将是他们的头领。
什么样的人算是自由民?首先他们得没有得到过赏赐或采地,再者,他们的耕作行为不能是被压迫的结果,他们拥有自由地。
伯爵将自由民征召到一起,将他们带往战场[1785]。伯爵手下有两位督军[1786]和众多百人长,所有自由民以百为单位分别由百人长管理,若干由百人组成的队伍叫作镇,百人长负责带领镇内的自由民和百人队中的自由民战斗[1787]。
直至法兰克人移居高卢,才有了百人队这种体制。为了让每个地区都能自己解决当地的抢劫、偷盗事件,克洛泰尔和希尔德贝启用了此种体制,此事他们在自己的敕令中提到过[1788]。这种体制直到今天在英国仍未消失。
战斗时,伯爵统领的是自由民,附庸统领的是他们的附庸及附庸的附庸,主教、教士或他们的使者[1789]带领的是他们的附庸[1790]。
主教们觉得自己不应该插手战争[1791],觉得非常尴尬,于是向查理曼申请不再参与战斗。但是等他们的申请得到批准之后,他们又觉得这让他们失去了民众的拥护而抱怨不休。查理曼没办法,只得申明自己的想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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