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雷戴古德和博伦霍特掌权时,采取的措施颇具硬汉之风,既勇猛又粗暴,人们尚未感到惊奇,她们就先生出了警惕之心。佛雷戴古德用邪恶来终止邪恶,她以下毒和谋杀为借口去下毒和谋杀,她的行事风格让她策划的谋杀案脱离了公共权力的范畴,更多地停留在私人恩怨中。佛雷戴古德做了很多坏事,可更让人畏惧的是博伦霍特。面对此种险境,考虑到民事行政问题的严重性比封建秩序更大,人民便不能只是保证封建统治的稳定性,民事行政也不能遗漏。再加上民事管理方面的弊病已非一日之寒,所以,我们认为相比于法律方面的弊病,风俗上的弊病是更大的原因,所以说,更危险的是民事管理方面的腐败。
通过图尔的格雷瓜的《法兰克史》和其他著作,我们发现,暴虐蛮横的不仅是这个民族,还有它的君主。因为整个民族都狠毒暴虐、残忍不公,所以君王们也都是这样的人。或许基督教偶尔也能让他们表现出平和的一面,可这不过是因为基督教从不会对凶徒手软。圣贤神奇、高洁的事迹只是教会用来自保的手段。国王们是因为畏惧神明的处罚才敬拜神明的。但是,神明并不会因为他们做下的其他恶事和不公而立即惩罚他们,所以不管是出于鲁莽,还是深思熟虑,他们仍旧作恶多端。我在前面说了,凶狠暴虐的法兰克人遭到了同样凶狠暴虐的国王的欺辱,事实正是如此;在抢掠这件事上,他们并不比君王逊色,所以君王们的抢掠和不公,是吓不住他们的。在国王的训谕[1913]面前,法律名存实亡。所谓训谕,是一种和过去罗马皇帝的敕谕相近的文书。国王们如果不是继承了这种习惯,那只能说他们天性如此。通过图尔的格雷瓜尔的著作,我们知道,他们杀人不眨眼,被告死前甚至没有辩白的机会。他们颁布敕令,不顾法律规定逼人成婚[1914],侵吞遗产,陷害亲属使其失去权利,强迫修女嫁人。实际情况是,他们不仅不制定法律,还让现行的法律遭到了重创,以致无法执行。
克洛泰尔的敕令对各种弊病进行了纠正:无论是谁,只有经过审讯才能判定罪责[1915];只要法律允许,亲属即可成为遗产继承人[1916];逼迫女子、寡妇、修女成婚的训谕,一律废除;任何人都不能遵照训谕行事,如有违反,从重处罚[1917]。遗憾的是,因为时间太过久远,这条敕令的第十三条和后面两条已经遗失,不然,我们就能对这条敕令掌握得更加精准了。第十三条只剩下前几个字——严禁违反训谕,此处的“训谕”所指代的内容明显不会是同一法令中刚刚被我们谈及的那些。据我所知,这位君主还有一道敕令[1918]和这道敕令有些关系,它对训谕的所有弊端进行了纠正。
我们不知道这道敕令是何时、在哪里颁布的,巴吕兹认为它是由克洛泰尔颁布的,但我认为它的颁布者是克洛泰尔二世,有三个理由支持我的观点:
1.按照此项律令,前两代国王赐予教会的豁免权,国王不得废除[1919]。法兰西是克洛泰尔一世的祖父去世之后才建立的,而且他也不信基督教,所以教会根本无法从他那里得到豁免权。但如果此项律令是克洛泰尔二世颁布的就不一样了,他的祖父克洛泰尔一世因为烧死了儿子科拉姆纳与儿媳和孙子,所以给了教会大量好处以赎清罪孽。
2.直到克洛泰尔一世去世,这项敕令想要纠正的弊端也没消失,不仅如此,在软弱的贡特朗、暴虐的西尔佩里克、让人厌恶的佛雷戴古德和博伦霍特掌权的时候,这种弊病反倒愈演愈烈,达到了顶峰。看到已经被严肃地压制下去的弊病卷土重来,人们一定会大声疾呼予以抵制的,绝不会什么都不做。人们曾在希尔佩里二世再次施行暴政时,强迫他下达一切照旧,以法律和习惯法作为审讯依据的命令;可是这时,他们却没有这么做,为什么?
3.最后,制定这项法律的目的是要清除弊病,可是在克洛泰尔一世掌权的时候,这种怨愤,在他治理的国家中并不存在,而且他当时的权威和名望极重——特别是在人们所推断的此项法令发布的这一时期,所以绝不会是他制定的;相反,在克洛泰尔二世掌权时发生的种种情况和此项律令极为符合,这些事也是国家后来发生的政治革命的导火索。历史可以为我们解读法律,法律也可以为我们解读历史。
第三节宫相的职责
克洛泰尔二世曾对瓦讷歇尔承诺:宫相之职永远是他的,绝不会罢免他。这点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这是革命引发的另外一个结果。从此之后,宫相再不是国王的官员,而是国家的官员;再不需要由国王指派,而是要通过人民投票进行选拔。戴奥多利克和朗德里柯都是革命之前的宫相,前者是普洛泰尔任命的[1920],后者是佛雷戴古德任命的[1921],而在革命之后,选举宫相的权力到了人民的手中[1922]。
有些作者认为博伦霍特时期的宫相和之后的宫相并无不同,将国王的宫相和国家的宫相混为一谈,可我们不能这么做。众所周知,不管是勃艮第王朝[1923],还是在法兰克前几代国王执政的时期[1924],宫相都不是最顶层的官职。
对于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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