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
现在该谈谈高利贷这一条了。我一再声明,反对者没有弄清问题的原因、没有读懂他批驳的段落,希望读者没有因此感到腻烦。反对者对于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问题,是这么说的:“作者认为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完全不合理。这是他的原话。”《论法的精神》这本书有这么一位解读者实在太吓人了。作者论述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的章节,是第二十二章第二十节,在这一节中,他说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确实有其合理之处。大家不妨看看这段话。
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
“在海上进行贸易风险较大,高风险意味着高利润;海上有便利条件,从事海上贸易的人可以在短时间内做大笔生意。这两个原因催生了海上贸易的高利贷。这两方面原因,在陆地上都不存在,因此陆地也就没有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而且,法律还禁止陆地高利贷。应该确定合理利率,这才是合理的,才能在陆地上放贷。”
我请每个讲道理的读者为我评评理,我的意思究竟是,海洋贸易中的高利贷不合理,还是,和陆地上的高利贷相比,海洋贸易中的高利贷合理一些?反对者认为不存在什么更好和更坏,只有好与坏。黑人和白人的混血儿比纯正的黑人白这种话,落入他的耳中,就成了混血儿和雪一样白;混血儿不如欧洲人白这种话,落入他的耳中,就成了混血儿黑得像煤一样。我们不妨继续说下去。
在《论法的精神》第二十二章谈到高利贷的部分共有四节。论述各国的商业活动、分析世界各种政治制度对高利贷的影响,是前两节,也就是第十九节和刚刚谈到的第二十节的所有内容。分析罗马人的高利贷为何会产生各种变化,则是后两节的所有内容。可能是因为反对者自己是神学分析师、教规学家和神学家——当然他也可能只是其中的两个或其中的一个,也可能一个都不是,所以,忽然之间,作者在他口中也成了神学分析师、教规学家和神学家。作者清楚,有偿贷款和基督教就其关系来说,差异极大,且前者受到的限制也非常多。作者清楚,法学家和很多法院对于这一问题所持的观点与神学分析师和教规学家所持的观点不同,后者认为无偿这一一般原则应该受到限制,而前者认为这种限制过小。作者并未将这些问题都放到书中讨论,他若真这么做,又能怎么说呢?有些人深入挖掘过这一问题,有些人将研究该问题作为自己毕生的追求,可作者很难将这个问题说清楚。作者不过是个历史学家和法学家,这点通过批评者对他的四个小节的批驳,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大家不妨读一读第十九节:
“货币是价值的符号。任何非货币的物品,在被需要时就被租用,显然,这种符号也要受到同样的对待。然而,我们既可租用其他物品,也可购买其他物品,却只能租用本身作为物品价格的货币,而不能购买。这是货币与其他物品的一个重大差别。
“无息借钱这种行为,当然是善良的,但这只能是宗教的教训,写入民事法规里是行不通的。这一点已成为大家的共识。
“规定借贷的价格虽然是顺利进行贸易的必要条件,却不能规定得太高。太高的借贷利息有可能使商人虽然通过贸易获得利润,却不够偿还利息,后果是一切生意都因此而瘫痪。反过来看,商人同样有可能什么生意也做不了,因为放贷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利息,否则就没有人愿意放贷。
“我说了一句错话,还是有人愿意放贷的。放贷是社会各种事物发展的必然产物,不过,同样难以避免的,还有过去的各种混乱。
“高利贷和有息贷款的概念在伊斯兰的法律中是混乱的,二者没有区别。在伊斯兰国家里,越是严厉禁止借贷——放贷跟借贷绑在一起,因而也是违法的——放高利贷的行为就越猖獗,因为高额的利息才能补偿违法的风险。
“在这些东方国家里,大部分人享受不到任何保障。而且,贷款极有可能收不回钱,因为如果他们有钱,一定是实际握在手里的,借出去容易,能否收回来就不好说了。因此,这种风险越大,放贷者越要用极高的利息来压榨借贷人。”
下一节标题为“海上贸易中的高利贷”,前面已有引用。再下一节是第二十一节“罗马人的契约借贷和高利贷”,在第二十一节,作者写道:
“借贷行为除了是商业的,还有一种是民事的。这种借贷要签订民事契约,利息和高利贷就是这种借贷的产物。
“罗马官员们竭尽所能地讨好越来越有权的罗马平民,为他们制定法律,以使他们感到最快乐。比如少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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