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说,这不过是一种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手段、公式或者规则,是用来计算利息的,也就是以年息百分之十二为标准进行计算,在当时,这种利率最为普遍。就算有人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进行放贷,计算方法也是一样的,每个月将多出三分之一的利息,如此一来,一百盎司的贷款,每个月可以获得一阿司半的利息。
这种罗马人旧有的利率计算方式,不仅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设定了时间标准,还为利息的支付提供了便利。这种计算方式,直至罗马人制定有关利率的法律条文,也仍在使用之中,只不过立法者并未使用而已。立法者力图制定一套公共法令,它的计息标准是年,而非月。阿司、半阿司、三分之一阿司、四分之一阿司等计算单位虽然得以沿用,却不再具有原本的含义了。即十二分之一利率代表年息百分之一,三分之一利率代表年息百分之三,四分之一利率代表年息百分之四,六分之一利率代表年息百分之六。如果十二分之一利率代表的是月息百分之一,那按照法律规定,三分之一利率就该是月息百分之三,四分之一利率就该是月息百分之四,六分之一利率就该是月息百分之六。要知道,立法的目的应该是降低利率,若是像上面说的那样不是年息而是月息,那法律比高利贷都狠了,这也太荒唐了。
由此可见,这些实情,反对者并未区分清楚。为了让大家知道,他说那些话时虽然中气十足,却无法说服任何人,我将把他的话写在下边,他说[2134]:“塔西佗说的其实是月息,可作者却凭空把它想成了年息,所以塔西佗并未说错。债权人每个月可以得到百分之几的利息,这是人尽皆知的事,作者居然不知道,要知道,他已经写了两本四开本的法律著作了。”
这个人知不知道,并不重要。事实上,他曾在三个地方论述过这一问题,如何能不知道?但是,我或许可以向反对者发起挑战,让他猜猜我在哪儿说的、说了些什么[2135]?我猜他是无法在我阐述这些问题的地方,找到他熟悉的术语和观点的。
《论法的精神》的作者到底有没有真才实学,反对者并不在意,他只想保住自己的祭台[2136]。但是,有件事大家应该知道,就是反对者对于自己并不了解的事,也是一副胸有成竹的样子,信心满满地连字典都不肯查一下。他说别人看不到自己的错处,可他又知道什么呢?因此,大家也不必太在意他所指控的其他问题。如果说他趾高气扬的口吻对他漏洞百出的言论一点儿影响都没有,你信吗?他若真的理由充分,又何必如此暴跳如雷。在他将亵渎神灵和自然宗教信徒的罪责栽赃给别人,用以辱骂对方时,难不成我们要觉得他是对的?难道不该对他跳脱的思维和尖锐的言辞存有警惕之心,免得被他影响了?他那两篇文章中咒骂之词和颠倒是非的言论,我们是不是应区别对待?如果去掉了那些歪理邪说,这两篇文章恐怕就空了吧。
作者在“罗马人的有偿贷款和利息”一节,曾经谈到过罗马人历史上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这是一个和政治体制密切相关的问题,这个问题有很多次几乎导致了政治体制的颠覆。罗马人在几近绝望的情况下确立的法律、在非常慎重的情况下制定的法律、罗马人准备暂时推行的法律、准备永久施行的法律,作者都说了。作者在第二十二节的末尾说:“得益于保民官杜伊鲁斯和麦耶尼乌斯的运作,罗马历398年通过了白马年利率降解为百分之一的法令……利率在十年后又降了一半,后来干脆规定不收利息……”
立法者所立法律如果太过严苛,人们就会想方设法地避开,而此项规定也造成了这种结果。然后,为了巩固、修正、缓和此项规定,只能再制定一些别的法令。有时这项规定会被放到一边,习惯得到遵行,有时习惯会被放到一边,这项法规得到遵行,不过,习惯压制法令才是此时的常态。阻止人们借到资金的法律,通常来说,其制定的目标就是保护债务人。如此一来,不管是不认同此项法律的人,还是这项法律想要保护的人,都成了此项法律的反对者。裁判官桑普洛纽斯·阿赛卢斯坚持一丝不苟地执行该法,允许债务人按照法律行事,但这时人们认为法律过于严苛,难以接受,最后他死在了债权人手中。
“卢修斯·瓦列利乌斯·弗拉库斯在苏拉掌权时,制定了一项法律,认为以年利率百分之三收取利息是合理的。纵观罗马人制定的所有此类法律,再没有比这项法律更宽容、更公正的了,虽然它遭到了帕特库鲁斯的抵制。不过,此时共和国需要这项法律,它对所有人都好,且是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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