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其做法就如同现在的一些贵族一样。非常严重地减弱了国家的力量,其严重程度也就这样了。——原注
[123]与罗马人在这方面的做事方式有关的内容可以参阅斯特拉波《地理志》第十四卷。——原注
[124]参阅阿姆洛·德·拉·乌赛的《威尼斯政权史》第三部分。狄特·李维所著的《古罗马史》第二十一章说:“克劳德法规定,元老院成员不允许拥有载重40桶以上的船只。”——原注
[125]检举人可以往石兽的嘴里塞检举信。——原注
[126]在雅典,税务官自己不做任何工作,却要求所有官员都要进行工作汇报。——原注
[127]监察官连同事们的工作都无权过问。监察官不能向同事们征求意见,只能各自记录各自的。要不然,监察就等于是个摆设,起不到任何作用。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六十九章。——原注
[128]阿姆洛·德·拉·乌赛在其著作《威尼斯政权史》第30—31页中说,威尼斯实行的就是长子继承制。——原注
[129]倘若法定的继承人因为某种原因无法行使继承权,他可以指派另一个人替他继承。——译注
[130]一些贵族政体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国家,更主要的是为了维护贵族。——原注
[131]参阅《从商法典》第三条,在君主政体下,只有平民才能从事贸易。这部法典是相当符合情理的。——原注
[132]见黎塞留所著的《政治遗嘱》。——原注
[133]塔西佗说:“蛮族之人认为,快捷是王者的风格,而拖拉则是奴性的象征。”见其著作《编年史》第五卷第三十二章。——原注
[134]西塞罗是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他曾在《法律》的第三章第十节这样写道:“保民平民官的权力太大了吗?谁说不是呢?可是民众的力量更加强大,暴躁而猛烈,之所以没有表现出来,是因为有首领约束他们。首领知道深思而后行,否则,处于亢奋的民众根本不清楚自己面前的危险有多大。”——原注
[135]参阅本书第二章第四节第一个脚注。——原注
[136]源于枢机主教雷斯的回忆录和他的其他历史著作。——原注
[137]参阅《政治遗嘱》。——原注
[138]参阅《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二辑第315页。——原注
[139]普芬道夫在《通史》中有过关于瑞典史的描述。——原注
[140]彼得一世:俄罗斯罗曼诺夫王朝第四代沙皇,也是著名统帅,因其功绩卓著,被后世尊称为“彼得大帝”。——译注
[141]萨尔丹说,大臣会议在波斯是不存在的。——原注
[142]里科在1678年版的《奥斯曼帝国史》第196页提到过。——原注
[143]参阅圣乔治的《斯巴达的曾经与当下》及里科的《奥斯曼帝国史》,其中对土耳其人遗产继承问题有相关叙述。——原注
[144]万丹国:一个很小的国家,位于爪哇岛,十七世纪末成为荷兰的殖民地。——译注
[145]在《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一卷中,提到了勃固国(缅甸的一个古国——译注),其法律规定:如果死者尚有子女,其遗产的三分之二为国王所有。——原注
[146]该国1711年宪法最为详细,其他多部宪法也有提到。——原注
[147]参阅查士丁的《腓力史摘要》。——原注
阿塔薛西斯:波斯国王之一。——译注。
[148]参阅本书第十四章关于法律与气候性质关系的论述。——原注
[149]参阅拉·基耶提耶尔的《斯巴达的现在和过去》第463页。——原注
[150]假如遭遇了良性的破产,允许缓期付款。——原注
[151]要想使这个制度确立下来,必须在《尤里安法》的“财产转让”一款的约束下。从此以后,人们不会再因为这一点而进监狱,也不再以财产转让而感到羞耻。——原注
[152]我认为,雅典共和国对没收财产好像过于热衷了。——原注
[153]参阅《民事法典》,其中对被没收的财产有相关的规定。——原注
[154]参阅博丹的《论共和国》第五章第三节。——原注
博丹:法国哲学家。——译注
[155]“太阳在落山的时候,是非常温柔平和的。”这句话出自塞涅卡的《特洛伊妇女》,这是一个悲剧。——原注
[156]《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一卷第80页有记载。——原注
[157]出自柏拉图《法篇》第十二卷。——原注
[158]参阅《法典》第六章朱利安法“惩办向他人索要贿赂”条。——原注
[159]意思是不值得一提的小物品。——原注
[160]柏拉图认为,拒绝担任公职象征着共和国腐败。参阅其著作《理想国》第八卷。他在《法篇》第六章中说出他的观点:对这类人进行罚款。在威尼斯,对这种人实行流放,以示处罚。——原注
[161]撒丁国王:维克托·阿马戴乌斯二世。——原注
[162]为了恢复自己以前的职务,有几个百人长不断地向人民呐喊。其中一位百人长说:“同胞们,保卫共和国的所有职位都应该被看成无上光荣的,这才是正确的。”参阅狄特·李维的《古罗马史》第四十二章第三十四节。——原注
[163]参阅奥勒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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