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奥古斯都(公元前63—公元14),罗马帝国的开国君主,世界历史上的一个重要人物。——译注
[165]参阅狄奥的《罗马史》第三十二章。奥古斯都把元老院成员、行省总督和省督携带武器的权力剥夺了。——原注
[166]君士坦丁堡就是这样。参阅索西穆斯的著作《历史》第二卷。——原注
[167]普洛柯比乌斯:罗马历史上一个短命的皇帝。——译注
[168]瓦林斯:东罗马帝国的一个皇帝,杀害普洛柯比乌斯而夺得帝位。——译注
[169]安米阿奴斯·马西利纳斯说:“古代习俗规定战争规则。”参阅其著作《罗马史》第三十四章。——原注
[170]从“君士坦丁·波菲罗格尼杜斯使节团”摘录而来。——原注
苏伊达斯:希腊词汇学家,著有《辞典》一书。——译注
[171]阿纳斯塔西乌斯:东罗马帝国的一个皇帝。——译注
[172]参阅柏拉图的《理想国》第八卷。——原注
[173]西班牙的任何官职都是选任的,可见那里是多么懒惰。——原注
[174]参阅《为创建东印度公司而发起的几次航海之记录》第四卷第一章第391页。成文法没有出现在马祖立巴塔姆。参阅《耶稣会成员书信集》第四辑。印度审理案件的根据只是习俗。吠陀经和别的类似书籍中只有宗教箴言,都没有公民法。——原注
[175]这种人指恺撒、克伦威尔和别的很多人。——原注
[176]拉丁文“nonliquet”的翻译。——原注
[177]由于人民希望进行庄重而可信的审判,所以这些审判程序是完全按照人民的意愿来确立的。参阅《法学阶梯》第二卷第六章“法律的起源”。——原注
[178]“凭借诚信”几个字都会被写在这种案件上。——原注
[179]在法国,假如债务人没有把所欠的债款交付或提存,就算债权人要求偿还比债款更多的金额,诉讼费也必须由债务人承担。——原注
[180]参阅马基亚维利的《评论狄特·李维作品前十卷》第一卷第七节。——原注
马基亚维利(1469—1527),生于佛罗伦萨,是意大利著名的历史学家、思想家。——译注
[181]参阅西塞罗的演说《为凯辛纳写的辩词》,其中对这种情况进行了很好的解释。——原注
[182]雅典有这条法律,而苏格拉底不愿使用这条法律,德摩斯梯尼是这样说的。——原注
[183]参阅斐乐斯图特的《诡辩家传记》第一卷“埃斯基涅斯传”。——原注
斐乐斯图特:希腊哲学家。埃斯基涅斯:雅典政治家、演说家。——译注
[184]参阅德摩斯梯尼的《论王位》第494页,法兰克福版1604年。——原注
[185]参阅柏拉图的《书函辑录》第八封。他主张,国王不应该亲自审理可能判处死刑、流放的监禁案件,因为他也是祭司。——原注
[186]参阅蒙特雷索的《回忆录》第二卷第62页“德·莱瓦雷特公爵审讯录”。——原注
[187]参阅蒙特雷索的《回忆录》第二卷第236页,后来此案又改判了。——原注
[188]塔西佗(55—120),古罗马历史学家,在罗马史学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译注
[189]参阅塔西佗《编年史》第二卷第二十四章。——原注
[190]参阅塔西佗《编年史》第五卷。——原注
[191]参阅《历史》第五卷。——原注
索西穆斯:希腊第四十一任教皇。——译注
[192]阿卡狄乌斯(377—408),东罗马帝国的一位皇帝。——译注
[193]这样的混乱现象在小狄奥多西统治期间也发生过。——原注
[194]查士丁尼(483—565),东罗马帝国的一位皇帝。——译注
[195]参阅《秘史》。——原注
[196]罗马的执政官之一。——译注
[197]参阅《民法全集》第二卷第二十四章“法学溯源”。——原注
[198]参阅狄特·李维《古罗马史》第一代第三章第四十四节。阿皮乌斯看到这位女子的父亲没有出庭,就意识到这是一个枉法的好时机。——原注
[199]参阅塔西佗的《编年史》第五卷第三十章。对这些告密者的奖金,塔西佗曾提起过。——原注
[200]参阅柏拉图的《法篇》第九卷。——原注
[201]就这一点而言,中国的情形与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是一样的,后面的篇章中,我会加以说明。——原注
[202]在让·布提利亚的《乡村记录全集》1512年哥特版中,第二卷第198页就有这样的记载:“想要得到保释,贵族要交纳60锂的保释金,非贵族则是40苏。”另外,在博马努瓦的《博维辛斯的习惯法》第三十六章第61页也有同样的记载。——原注
锂、苏:古法兰西货币单位,1锂相当于20苏。——译注
[203]详情参阅德方丹的《诤言》第十三章,特别是在第22条,描述得更为详细。——原注
[204]《瓦雷烈法》由瓦雷烈·普勃里科拉所著,此后又经历了两次修改,修改者皆是瓦雷烈同族官吏,这一点,狄特·李维在《古罗马史》第十章第五节中曾谈到过。目的只是为了完善其措施,增强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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