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已经动笔的那些作品中,我构思得更久的、更加兴致勃勃在写的、我打算倾注我毕生精力的、而且是我觉得能让我闻名遐迩的作品,就是我那部《政治制度论》。我开始想到要写它已是十三四年前的事了。当时,我在威尼斯,我有机会注意到那个被捧上天的政府的种种弊端。从那时起,我的视野因对lún_lǐ学的历史性研究而大大地拓宽了。我看到,一切都是从根本上与政治相关联的,而一国人民不管怎么行事,都将只是其政府性质使之成为的那个样子。因此,“什么是最美好的政府”这个大问题,在我看来便缩小成为这样一个问题了:“适于造就最有道德、最为开明、最为聪慧的人民,总之,广义而言之,适于造就最好的人民的政府的性质是什么?”我认为我看出来了,这个问题与另一个问题极其相似,即使不尽相同:“其性质始终最接近于法的政府是哪一种政府?”由此而产生了“什么是法”的问题以及一连串与之同样重要的问题。我看到,这一切在把我引向伟大的真理。这些真理将有益于人类的幸福,特别是有益于我的祖国的幸福,而在我刚刚去过的那一次,我在我的祖国并未发现如我所想的那些比较正确、比较明晰的法律和自由的概念。而且,我曾认为,以这种间接方式为我的同胞们提供这些概念是最能顾全他们的自尊心,最能使之原谅我在这一点上比他们看得更远一点的。
尽管我写此书已有五六年了,但进展仍旧不大。写这一类的书籍需要思索、闲暇和安静。而且,我是悄悄地写这本书的,没有向任何人透露我的计划,连狄德罗我都没告诉。我担心在我写书的这个时代和国家看来,我的计划过于大胆,也生怕朋友们的惊惧会妨碍我的写作计划。我也还不知道它是否能及时完成,是否能在我生前出版。我希望能够不受压制地写出该题目所需之一切。当然,我生性不喜讽刺别人,也从来不想揪住不放,在公正方面,我始终是无可指责的。无疑,我是想充分利用思考的权利,这是我与生俱来的权利,但我一向尊重我必须生活在其管辖之下的政府,从不违反其法律,而且很注意自己,不去践踏国际公法,也不愿意因为畏惧而放弃其好处。
我甚至承认,作为一个外国人生活在法国,我觉得自己的地位对于大胆说出真理是十分有利的。我很清楚,我只要像我想的那样不出未经法国许可的任何东西,那么不管我的准则是什么,不管我在别处出什么东西,法国都管不着我。甚至在日内瓦,我可能都没这么自由。在日内瓦,不管我的书是在什么地方印制的,行政官都有权对其内容妄加指责。这种考虑大大地促使我接受了埃皮奈夫人的盛情,而放弃了去日内瓦定居的计划。正如我在《爱弥儿》中所说的,我感觉到,你若是想写一些真正有益于祖国的书,就绝对不可在自己的祖国写,除非你是一个搞阴谋诡计的人。
使我觉得自己的地位更为有利的是,我深信法国政府也许不会给我好脸看,但至少会以不干涉我为荣的,如果说它不愿保护我的话。我觉得,容忍无法阻止的事情,并以此沽名钓誉,这是很简单却是很巧妙的政治手腕,因为,即使把我驱逐出法国——他们完全有权这么做——我的书还照样会写,而且写起来也许更加无所顾忌,而要是让我在法国安心写书,我就得对自己的书负责,而且还在欧洲其他各国消除了一些根深蒂固的成见,从而使法国享有明显尊重国际公法的美誉。
根据事态发展认为我上了自己轻信的当的人,完全可能是自己看错了。在我遭到湮没的那场风暴中,我的书成了把柄,但其实他们是冲着我这个人来的。他们并不把书的作者放在眼里,他们想毁掉的是让-雅克这个人。他们在我的作品中发现的最大罪状,就是这些作品所能给我带来的荣耀。此是后话,暂且不表。我不知道这个对我来说,至今仍是个谜的谜,今后是否会被读者们解开。我只晓得,如果说是我公开表示的那些准则给我招致我所受的虐待的话,那我早就该成为其牺牲品了,因为把这些原则最果敢地——如果不说是最大胆的话——表示出来的我的那一部书,早在我退居退隐庐之前就已发表,就已经产生效果了,可谁也没有想到——我不想说是寻机挑衅——起码阻止一下该书在法国的出版。此书在法国同在荷兰一样公开出售。此后,《新爱洛伊丝》也同样顺利地出版了。我敢说,也同样受到欢迎,而且,几乎令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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