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的争端解决机制受到高度评价,有人甚至将这一机制誉为o“皇冠上的明珠”。它拥有强制性的专属管辖权,做出的争端解决报告几乎可以自动通过,其管辖范围几乎已经潜在地触及经济管制与经济政策的每个方面,在国际法和国际制度中,这都是独一无二的。如今,在所有的国际法司法机构中,o争端解决机制应当被认为是最为重要和权力最大的司法体制。而且,o法理中有着一种非常强的先例影响,形成了一种司法主导的倾向。le=[美]约翰o:变化中的国际法基础》,第160、208页。换句话说,其法理逻辑与司法实践,呈现为一种司法过程所引导的规则积累与演化;成员国的个别意志在司法过程中,会被普遍规则所超越。这与“实力导向”的秩序安排不一样,后者的秩序更多地受制于参与方的个别意志,难以形成有效的规则积累,其自我演化的能力便较差。
o的司法治理特性,提供了普遍规则的演化基础;其对国内法的穿透力,又将普遍规则的演化超越了国家单位,落实在具体的微观基础上。但司法治理又会受到诸成员国谈判进程所形成的成果的约束,国家主权在这个层面上获得了其影响力的基础。从长线来看,随着国际贸易规则的演化与不断充实(未来是否仍以o为载体是另一个问题),国家主权会逐渐隐退幕后;贸易过程演化出的规则,直接规范着每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微观经济行为主体,微观主体的反馈,会推动贸易规则的继续演化。国家政治的空间维度被贸易过程的时间维度所穿透与重构。
从近代早期促成了西方资本原始积累的“三角贸易”,到“中心边缘”体系,工业力量起了最重要的作用。但这个工业力量恰恰是凭借民族国家体制下的国家主权力量,以国家主权的名义做出一系列于己有利的商业安排,通过政治手段获得不成比例的商业优势,才构成了我们熟悉的所谓西方主导的“世界秩序”。它在国家政治叙事上强调其空间结构而排除古典帝国的时空联立关系,如此形成的国际秩序,原则上来说是多元平等并立,但事实上又是歧视性的“中心边缘”空间结构,此种空间结构的国际法原则是主权者凌驾于商人及商业契约。它一方面在“战争与和平”的张力下将主权者进行差序安排,并把相似的商业结构作为自己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那些边缘国家的统治者们很容易发现,在这个差序结构下,统治者同时参与商业行为的话,会带来巨大的个人利益,因此他们会积极地加入到这个结构中去。边缘国家统治者因此有着政治与商业双重身份,这带来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对于边缘国家的普通商人来说,更是面临着来自中心国家和来自本国统治者的双重压制。所有这些不公引发了大量的革命,但没有一次革命曾经靠拢过革命者宣称的目标,到头来只是又复制了这个结构。
只有通过以微观商业活动为基础的贸易规则演化将时间维度带回来,才能克服这样一种歧视性的秩序。于是,我们可以再次从中发现“双循环”结构持续下去的正当性,即它有可能帮助实现全球贸易利益的更加均衡的分配。这个更加均衡的分配只能通过无数商人自主加入并执行的贸易契约才能实现,它不可能一劳永逸地由若干国际会议和那些雄辩滔滔的主权者们所给定。
因此,从国际/国内商业领域的日常活动中排除国家主权的侵扰,保障商业活动的自治性,应该成为一种新的国际法原则,也应当成为“双循环”结构的国际法原则。它将在新的全球贸易谈判中展开,这种谈判过程会持续很久,有可能是数十年,但我们可以看到它已经启动。它将在两个方面加强促进“双循环”的发展。一方面,它可以提供一个正当而又自然的过程,使那些期望屏蔽主权者对商业活动的干扰的商人们,能够更加积极自由地参与商业创新活动;另一方面,该国际法原则作为外在约束力量,又可以使边缘国家那些兼具商人身份的政治统治者从政治领域退出,因为双重身份会损害他作为商人的利益,从而,为产生出有效的国家治理者,也即这些边缘国家的政治发展,提供条件。“双循环”结构的又一潜力因此浮现出来,即它会不断地提出并创制新的国际规则,在政治、法律和国际贸易活动方面,都是如此。le=笔者的这一系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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