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乔治佛罗伊德,不就白白的死了吗??——美国民众说:今天是乔治佛罗伊德;明天,就会立刻,轮到我们身上。
法律的“口子”不开,一旦打开,就会变成常态!如此,法律成为了“合法杀人的工具”。
等人们接受了这个事实,就等于把自己送到了断头台。所以,美国民众要求法庭,公义的审判,致死弗洛伊德的那名警察。——对吗??
你不珍惜自己拥有的权利,那它有一天,会不再属于你。
现在已经很明显了,那位跪压颈部的警察,是致死乔治佛罗伊德的凶手。不管这位警察,是有意还是无意,乔治佛罗伊德的死;与这个警察,有直接关系。这位警察,应该为乔治佛罗伊德的死,承担刑罚!要按杀人的罪名判他刑。
(这是美国人民的观点,很明显!)
再看美国政府,美国政府认为“警察是政府的执法人员,在抓捕黑人乔治佛罗伊德的过程中,没有犯罪。”政府指明:警察无罪,不应该对涉事警察,进行审判和定罪。——对吗??
注意!此处是美国政府,在为警察开脱罪责,意思是说“警察无罪”。——乔治佛罗伊德,白白的死了。
美国人民,在替乔治佛罗伊德申冤,呐喊!民众指责:跪压乔治佛罗伊德的那个警察,是杀人犯。要求法庭,公义的审判他。否则,弗洛伊德的死,将会没有任何价值。因为,那是个生命!——生命,需要尊重吗??
这就说明:美国政府与美国人民,所强调的重点,是不同的。
美国政府,替警察开脱罪行,指明乔治佛罗伊德“该死”。
民众,为乔治佛罗伊德申冤,去街上抗议、游行,因为法庭的审判“不公正”。
黑人弗洛伊德,决不能白死,因为那是一个生命。每个人的生命,都是一样的;今天,是弗洛伊德白白的死去,明天还会有更多人。生命,是一样的!
注意,你看:
a组美国政府表示:警察无罪;vs对比,
b组美国民众表示:“警察是杀人犯”。
民众的立场“警察是杀人犯”vs“警察无罪”美国政府的立场。
双方,在涉事警察的认定上,“无罪”和“杀人犯”,这是核心矛盾。
美国政府立场,死一个黑人,不算什么事。
美国民众立场,法律必须公义的审判,否则乔治佛罗伊德,就白白的死去。
这个定性存在严重分歧,而且水火不容。只不过美国政府一方,掌握着权利,它是强势。民众一方,是个体,属于弱势群体。
其实,权利的拥有者,美国政府;在为警察开脱罪行。美国民众,作为弱势群体;却在为黑人乔治佛罗伊德申冤!
双方立场都非常坚定,绝不妥协。
民众举牌子,在大街上喊!——没有公义,就没有和平!面对审判的不公义,他们喊:我…不能…呼吸!我快要窒息。
美国民众,与黑人乔治佛罗伊德,是命运共同体。乔治佛罗伊德,面对的是警察;美国民众,面对的是“不公义的审判”。
其实,遭遇都是一样的,审判的不公义,把法律当作了儿戏。那其他人的生命,由谁来保障呢??——法律被当成了儿戏!那民众,只能用手中的长矛,来捍卫生命的公义了。
等于说政府,包庇了杀人的警察。美国人民,极力的为黑人乔治佛罗伊德申冤!他们要求法庭,必须公义的审判致人死亡的警察。否则,黑人乔治弗洛伊德就白死了。
民众在呐喊公义的审判,毕竟乔治佛罗伊德,确实死了。
生命不能白白的死去,不管死的人是谁;杀人者,必须受到公义的审判,这是美国民众的诉求。
民众要求法官,要按公义的法律,来审判致死乔治佛罗伊德,的警察;必须给他判刑。
请问:正义,需不需要,高举??
乞丐可,不可可以滥杀??
美国政府,站在了警察的一边,说:可以!只要能达到目的,法律是狗屁,我就是法律。这是国家机器的态度,一个乔治佛罗伊德算什么?一亿个也不算个事!机器面对弱者,只会吞吃。
那民众就是弱者啊,人跟机器比,哪个硬气??
乞丐的命,不能算是命;贱民与民众的命,是不一样的。死一个贱民,就像死一头牲口一样,因为他对社会没有贡献。
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平白无故的死亡。致死乔治佛罗伊德,的凶手警察?却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这,还算什么法律?——法律,保护不了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要这法律,还有什么用?
假如法律没用了,坦白说:法律,就成为了,权利“合法杀人的工具”。
总结:法律,一旦失去,公义的审判!那它就成为了,权利持有者,抢劫人民的工具。有权的人,可以借着法律,合法杀人。
那样…人民,将失去审判的公义;因为,你不珍惜。公义会被权利吞噬,最后导致没有公义。
——面对不公的我们,只会沉默!沉默,也等于做恶。法律的“公义”,神圣不可侵犯!与我们,又有什么关系呢?
生命,不属于自己;财产,也不属于自己;失去了审判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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