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为:恢复大明“三堂会审”旧制。此制大略为:重案须经三堂会审。即案件开庭时,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御史大夫(都御史)众须同时出席,联合审理。至于普通民事案件,按《大明令》规定,凡杖六十以下者,各县自断。凡杖八十以下者,各州自断。凡杖一百以下者,各府自断。只有处以徒刑、流放以上的案件,才需要上奏中央,经三堂会审。由于我邦行政设置为城、镇、乡sān_jí,可比附明法府、州、县标准执行。
其五为:恢复“击鼓呜冤”古法,即应在城衙门外设大鼓一,铜钟一,民有冤,许击鼓呜冤,城吏须即时开堂公审,且不得收取讼银。各城许自立衙门,小案审后可送刑部复审,无疑义则判决。如有争议,则可请刑部主持,请当事人衙门,他城衙门各派一人至刑部,三家复审,若有大案,则再报帮主复审。
讲完这些话,杨展雄又道:邦主动来江心坡时,与百姓约法五章,可以说是今日我五伦邦事业成功的致胜之源。因为它使当地百姓认清了逆伦邦暴虐政的本质,为我邦事业的最终成功,争得了民心。但乱世用重典,现今逆伦邦已灭,我邦已入承平时期,仅凭“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等寥寥数条,亦难以处理许多疑案。为使我邦长治久安,法律尚须细化,另立系统治邦法典。仅列举数案,与诸位共探,以求治邦新法之完善化。
案例一:某家族持人多势众,长期霸占水源,向汲水者收钱,调戏打水女子,众乡民忍气吞声,不敢与争。官府不能管。某日一侠士过路取水,与霸占水源家族发生争执,霸占水源家族仗人多势众,十兄弟上前齐殴侠士,侠士还手,连毙十人,自投案官府。官府按律判侠士死刑,周边乡民不服,数千乡民为之请命,官府一时难判此案,现收案犯狱中。
案例二:某人夫妇斗嘴失妻,适逢村边池塘见一面目已腐女尸。女方家人便诉该男子杀妻,男子不承认,被乡衙屈打成招。此案上移镇衙复审,该男子招供杀妻方式与地点无一次相同,镇衙认定案有疑点,长拘男子不判。数年后,走失女子返乡,事报镇衙,将男子无罪开释。该男子反诉乡衙官长逼供,镇衙官长待查此案时,原乡官已自尽。
案例三:某女子客宿他乡,夜半,客栈老板欲奸女子。女子奋力反抗,见墙上有刀,取下连劈男子数刀致死。事报官府,认为女子手段过残,罪女子数年,拘狱,女子不服,上诉至今。
案例四:某人在路边午休,被流浪疯犬咬一口致死。死者家属诉之官府,周边却无人家承认为该狗狗主,而成疑案。
案例五:有小偷窃官府府库物,被护库犬咬死,家人以禁犬法诉官府,要求赔偿。
案例六:有女子着裸脐、超短裙出行,被一男子qiáng_jiān。诉之官府,男子当死罪,男子不服,自诉因女子穿着太少,激起情欲,要求减罪。
案例七:某老汉独女被拐异乡辟壤,屡次出逃,均被该村村民合力擒获,毒打致残。其父后寻至,报当地官府,屡救不出。因该村穷甚,凡媳妇皆外乡拐卖致此。其父无奈,后以银五十两银,向该村长赎女还。其女返乡未久,因伤病死,其母亦伤心致死。老汉决心为女报仇,寻租房至该村,复于水井投毒,将该村民连同村长合七百八十一人全部毒死。官府始终无法破案。老汉将全村人毒死后,自投官府,始知此案为寻仇所致。老汉为女寻仇投毒,情有可原,但杀人太多,法不可释,至今押狱中。
言毕,杨尚书要求众人讨论上述七案处置方法。众人七嘴八舌,最终归拢意见如下:
其一谓杀人可恕,天理难容者。老汉为女寻仇,杀人虽多,但女儿被拐卖在前,拐卖者应担死罪。老汉寻村长救女不得,即其全村民众皆应承担连带责任,官府曾出面救该女不得,实有渎职之罪,因此当赦老汉无罪。
其二谓新法当设反座法,即诬陷必须反座,无反座即无法律之公证,任何人都可被闻风捕影致罪。某人夫妇斗嘴失妻,因村边池塘见无名女尸,官府未经核证,却认定该男子杀妻,将之屈打成招,并放走杀死该女尸真凶,实已构成诬陷罪。该办事官员不死,必须以被陷害者同罪责反座,现该办事官员已畏罪自裁,罪可不再究,但必须没收该官员家财,一半用以陪偿被诬男子无端坐牢数年之苦,另一半则当充公归官,以陪伴官府在此案中名誉损失。若办事官员先死,亦当追究其身后之责,有如岳武穆被奸贼冤杀,于其坟前立四奸像,为法理当然。
其三谓当设自卫防范法。某侠士由汲水事与护水源家族发生争执,无端被群殴,其理在先,其自卫时杀死群殴者,不当被治罪。此外,此案因少数人控制公共水源所致,官府有责,所在地官员应被追责,人无水不得活,汲取此案教训,今后应设立公共水源法,由官府掌握。如水源实由少数人辟得,官府当出资倍偿其劳,而不能让少数人永远控制公共水源。
其四谓本自卫防范同理,夜半被奸女子奋起反抗杀死施奸者,不应被治罪,反应奖励。因为在当时场合,遇奸女子在极度恐惧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知自己的抗暴强度。此外是女子体力要弱于男子,抗强扶弱原本为法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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