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探索地方财政重组机制以防止损失恶化。
当地方债务预警指标超出界限后,上级政府提前干预以防止地方财政进一步恶化,是大部分国家管理地方债务的重要手段。如法国,一旦地方政府债务到期不能偿还,上级政府将解散原地方政府或地方议会,其债务先由中央政府代偿,待新的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经选举产生后,再通过增税计划偿还中央政府垫付资金。2007年日本夕张市的地方财政危机,也是通过中央政府接管地方财政权来实施财政重组计划的。在部分地方财政风险显现的情况下,我国也应尽快建立地方财政重组机制,以遏制部分地区通过“借新还旧”导致财政状况进一步恶化。鉴于目前中央政府对地方债务的管理职能分散在财政部、发改委、一行三会和审计署,容易形成监管空白,降低管理的有效性。为此,应借鉴国际经验(如美国市政债券办公室和英国的债务管理办公室),在财政部或审计署下设地方债务管理部门。当某个地方政府的财政预警指标超出限值,财政部或审计署有权派出财政专员,接管其财政权。财政专员通过公共部门裁员、停止部分项目建设、调整税收结构等方式避免损失扩大、恢复地方正常财政能力。
第三,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以避免监管空白。
如果金融系统存在软约束,地方政府仍能借“金融创新”绕开前述财政和行政的硬约束。为避免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出现共振,还应强化金融监管约束。一是设置金融机构地方债务比重上限。不少国家都限制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占银行净资产的比重(如巴西制定45的上限)。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单个贷款客户有集中度的限制,但没有规定金融机构持有某个地方政府的债务比重上限。下一步,我国不仅要设置金融机构总部的地方债务比重上限,还应规定金融机构的地方分支对当地政府债务比重的上限,以降低区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二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真空,一行三会应形成对地方政府融资监管的联动机制,实现覆盖城投债、基建信托、金融租赁、保险投资计划等表外融资的全口径债务统计,建立融资来源、资金使用、偿还债务等各环节的全流程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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