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运发展之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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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海运公约的发展(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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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的发展,是一个系统的发展。国际航运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国际航运法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国际海运公约。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极端重要性,世界各国制定了大量调整提单的法律规范。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公约和惯例包括:《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1924年8月25日签订)是海上运输方面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至今已得到50多个国家的承认。许多国家的航运公司都在其制发的提单上规定采用本规则,据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由于《海牙规则》主要由海运业发达的一些国家制定,因此比较明显地偏袒船主的利益。自《海牙规则》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其自身存在的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问题,以及国际经济、政治关系的变化和海运技术的发展,某些内容已经过时,多数国家特别是代表货方利益的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本规则。

目前,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存在两个方案:一个方案是代表英国及北欧各传统海运国家提出的《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维斯比规则:1968年2月23日签订),该公约只是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修补,而不是提单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性改变;另一个方案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属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提出的代表第三世界和货方利益的《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78年3月31日通过),同《海牙规则》相比,该公约主要是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由于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过程中,而这三个规则在实际的海运业务中,分别为有关国家及其船公司所采用。

中国即没有参加《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也没有参加《汉堡规则》。为便于国际交往,在我国《海商法》及有关实践中采用了《海牙规则》、《汉堡规则》中有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定。

20世纪70年代,随着国际贸易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综合运用海、陆、空等多种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业务得到迅猛发展。为此,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9月1日通过),以规范多式联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遗憾的是,至今未能生效。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第63届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因其定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开放签字仪式,被称之为《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是目前世界上第四部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尚未生效。它的产生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机遇。随着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尤其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传统国际货物贸易运输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集中体现在货物运输集装箱化和“门到门”运输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兴起,而“贸法会”直接参与制定的《汉堡规则》虽已在1992年生效,但只有少数国家加入。其统一国际海运立法的期望非但没有实现,反而在已有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之外,又增加了一个并行的国际公约,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海运法律的不统一,而这种法律不统一,就成了货物自由流动的障碍,增加了交易成本,并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促使“贸法会”于1996年重新审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并最终决定启动起草“运输法公约草案”文件的直接原因是,1996年“贸法会”在有关电子数据交换(edi)的统一立法活动中发现,海上运输单证流通涉及的许多问题,比如,提单或海运单的功能、买方和卖方在运输单证上的权利义务等,都没有统一的国际立法,甚至于许多国家没有成文法规定,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迫切需要统一上述领域的国际立法。于是,“贸法会”委托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开始收集有关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现行惯例和法律方面的资料,cmi为了完成任务,1998年成立了运输法问题国际工作组,向主要国家发放问卷调查,确定应讨论的主要问题,并进行了多次讨论。经过几年的讨论,最终于2001年12月,向“贸法会”提交了“运输法文书草案”。随后,“贸法会”成立第三工作组,专门从事对“运输法文书草案”的审读工作,从2002年开始,到2008年,经过13届“贸法会”的会议,最终完成了最后一读的工作,并在2008年6月“贸法会”第41届会议上,正式形成公约草案的最新版本,于同年12月报送联合国第63届大会审核并通过了该公约。

第一节《海牙规则》的由来

海牙规则(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ain ruleo bill,1924),简称《海牙规则》(ue rules:h.r.),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起生效,为统一世界各国关于提单的不同法律规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国际协议。早期,作为最大货主的美国于1893年通过了《哈特法》,这部法律最大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限制。哈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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