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运发展之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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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海运履约方的概述(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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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履约方的沿革

“履约方”是《鹿特丹规则》中新创设的一个责任主体,是指承运人以外的,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有关货物接收、装载、操作、堆放、运输、保管、照料、卸载或交付的任何义务的人,以该人直接或间接在承运人的要求、监督或控制下行事为限。同时,《鹿特丹规则》还强调了“履约方”是只能由承运人而不能由托运人、单证托运人、控制方或收货人直接或间接要求、监督或控制下行事的任何人。这个责任主体的创设,对于确定参与“海运+其他”货物运输方式的主体,辨析其权利、义务、责任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原文:“ean any of tion of carriage ,arriage,care,unloading or delivery of t tly or indirectly,at t or under tarrier’ral。参见《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1条第6款,联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会议决议,2008年12月。

一、产生的基础

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海上货物运输格局发生了变化。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后,往往会出现将运输的整个过程或部分交给另外的主体实施的情况。考量一个海上货物运输过程,常常会存在两个,甚至于两个以上的合同关系,也即除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之外,在承运人与从事实际货物运输工作的主体之间也存在运输合同或者租船合同等。从事实际货物运输工作的主体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掌控着货物,在这个期间若发生了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迟延交付等情况,则依据一般法理,对托运人、收货人等构成了侵权法律关系,而承运人则对托运人、收货人等构成了合同违约关系。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的大量存在使得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变得极其复杂。

《海牙规则》

《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ue rules),1924年8月25日签订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1931年6月2日生效。是早期产生,目前仍然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第1条规定:“‘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该定义未能对承运人进行妥善的、合理的识别,特别是在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按照这个概念,定期租船合同下,船舶承租人可能推诿自己不是承运人,船舶所有人才是承运人,导致承运人识别的困难。

随着航运的发展,航运实务中出现了承运人之外从事承运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提单条款中逐渐形成了“喜马拉雅条款”robert force,adenter,2004:81.该条款起源于60年前的英国上诉院的判决,参见1954 2 lloyds餽ep.267 1955 1 q.b.158 alder诉dickhe hi)。喜马拉雅条款是针对英国上诉院有关alder诉dickhe hi)一案中的判决而制定的。

alder女士是“喜马拉雅”(hi)船上的一名乘客。

由于舷梯没有放置好,她被摔到了16英尺下的码头受伤。因为在船票中包含了一条承运人可以免责的“不负责任条款”,aider女士只能向船长dickson先生及水手长提起诉讼。上诉院认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一样,法律允许承运人为其本人及所雇用的履行合同的人作出规定。但因为船票没有包含任何可以用来保护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利益的条款,因此dickson不能受免责条款的保护。该判决作出后,特别制定的用于保护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等的喜马拉雅条款开始被记入合同、提单等。

早期“喜马拉雅条款”的内容可归纳如下: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含独立合同人)提起诉讼时,经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提单中有关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提单中的“喜马拉雅条款”迈出了保护承运人之外履行承运人义务的人的第一步,尽管此时提单中的“喜马拉雅条款”效力不大。此后的《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是《修改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的简称,1968年2月23日签订,1978年1月1日生效。

经《维斯比规则》修订后的《海牙规则》简称《海牙—维斯比规则》(ue瞯isby rules)。第一次将喜马拉雅条款纳入国际公约中,虽然不适用于独立合同人,但其不仅赋予了喜马拉雅条款的法律效力,更是保护了承运人之外的履行承运人工作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利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引起各国国内法竞相仿效。《维斯比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如果此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该受雇人或代理人并非独立合同人独立合同人概念来源于英美法系,早期是指与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外另具有合同关系,为承运人完成使船舶适航工作的人员。通常包括船舶修理人员、检验人员等。

航运实践的发展使独立合同人的含义、范围和以前不一样了,一般是指和承运人有着独立商业合同的人。),该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权援引承运人依照本公约可援引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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